# 关于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市级 · 随州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9-15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随州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9-15
- **发文单位/来源**：随州市政府

## 摘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作废，各被注销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需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辖内287户市场主体**能补多少**：无具体补贴金额**怎么办**：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重新申请许可证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随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管理的规范化需求，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对辖内287户市场主体持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依职权注销。此举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维护消费者权益。注销工作涉及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适用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主体资格终止等情况。具体操作包括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提出。针对长三角制造业，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并合规处理许可证事宜，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持续性。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关注随州政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公告公示关于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287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所持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依职权注销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作废，各被注销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需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正式办理注销手续。公告时限：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单位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58号电话：0722－3598209、0722－3598308特此公告。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附件2：附件2：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名单．xlsx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5日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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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随州市政府](http://www.suizhou.gov.cn/zwgk/zfwj/qt_5744/tzgg/202609/t20260916_1452571.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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