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市级 · 乌兰察布 · 土地政策 · 发布于 2026-03-24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乌兰察布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3-24
- **发文单位/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

## 摘要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引进和扶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按照环保企业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优惠。回收机制方面，构建苏木乡镇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网络，通过现金或以…

## 政策正文
为保持地方法规与自治区条例的衔接统一，确保地膜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效推进，通过强化法律规范，系统性防治农用地膜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再次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 —2026年3月31日意见建议反馈方式：邮寄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27号乌兰察布市农牧局707室，邮编：01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意见”。联系人：李凯联系电话：0474-8189261电子邮箱：snmjgbk@163.com.乌兰察布市农牧局2026.03.24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预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科学管理农用地膜，推进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用地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农用地膜（以下简称地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
**第三条** 地膜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源头管控和谁使用谁清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地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地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地膜，防止污染环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膜回收、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膜违法行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经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废旧地膜的处置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性能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合理应用地膜覆盖减量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积极研发、推广机械揭膜和拾膜技术，采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方式，提高废旧地膜回收率。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台账登记监督管理。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一）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地膜行业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标准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期限。地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地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全生物降解地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二）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信息。
（三）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地膜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属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本行政村范围内，地膜使用面积、用量、规格以及使用者等内容。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辖区内道路沿线等公共区域的废旧地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地膜使用者捡拾地膜，为设立废旧地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地膜回收提供便利。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地膜回收工作。
**第十条** 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及时交至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翻埋于土壤中。鼓励农村土地承包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对地膜的回收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鼓励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应与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收购废旧地膜，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地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地膜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于回收的废旧地膜，具备再利用价值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地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避免废旧地膜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引进和扶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按照环保企业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优惠。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统计等部门应当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地膜全程监管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牧、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进行核查。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地膜，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且种植面积不足100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膜的，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予使用非国标地膜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废旧地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地膜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的；
（三）挪用财政资金的；
（四）不履行废旧地膜回收责任或者其他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说明现将《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修订《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强化法律规范，系统性防治农用地膜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具体而言，旨在从源头管控地膜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高效回收机制，减少土壤残留，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确保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防治地膜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23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的正式施行，上位法在监管要求、责任主体和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持地方法规与自治区条例的衔接统一，确保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效推进，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 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条例。
**三、征求意见情况我局初步对《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
同时，书面征求了5个市直部门及11个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基本框架本《条例》共计21条。**
第一到五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定义和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总体责任和各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第六到八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要求、鼓励与引导方向和全链条台账管理制度。第九到十四条。明确了基层回收体系建设与属地回收责任、使用者回收义务与规范、回收企业激励机制、回收的废旧地膜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台账建立与政府扶持政策。第十五到十六条。明确了政府规划与经费保障的职责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第十七到二十条。明确了社会监督与举报处理机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地膜的处罚、不回收废旧地膜、违规焚烧地膜的处罚以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条例施行的时间。
**五、** 主要内容该《条例》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旗县级政府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发展规划并保障财政投入，同时细化生态环境、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源头管控、技术推广和台账管理。防治措施方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地膜，鼓励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建立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的台账制度。回收机制方面，构建苏木乡镇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网络，通过现金或以旧换新方式收购废旧地膜，要求使用者及时捡拾交售并严禁掩埋、焚烧等行为，同时政府扶持回收企业并提供政策优惠。法律责任方面，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地膜、用膜主体未履行回收义务等行为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并追究公职人员渎职责任，形成从生产到回收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 官方来源
- [乌兰察布市政府](https://www.wulanchabu.gov.cn/yjzj/1948291.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wulanchabu-38136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