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级 · 吴忠 · 产业园区 · 发布于 2026-08-0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吴忠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发布日期**：2026-08-09
- **发文单位/来源**：吴忠市政府

## 摘要
抵押贷款符合贴息范围的，可获得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支持。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用水权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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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于2026年4月30日印发，明确2026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5个县（市、区）农业、工业用水权确权工作。确权覆盖种植业、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工业及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确权总量严格受限于自治区分配水量及县级“四水四定”管控指标。确权形式包括取水许可证与用水权证，有效期统一为5年；年用水量低于1万立方米的公共供水工业企业暂不确权，实行台账管理。方案确立确权水量为水预算基准、有偿使用费征收、水权交易及抵（质）押贷款的核心依据，并规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不受行业指标限制（微咸水开发须严守地下水双控）。适用对象涵盖合法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取水地在吴忠市的工业企业、符合自治区规模标准的养殖主体及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用水权改革总体部署，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工作的通知》，系统推进吴忠市“十五五”时期用水权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本地水资源禀赋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核心内容▎ 确权目标
• 2026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5个县（市、区）农业、工业用水权确权工作
• 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
• 确权总量严格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水量及县级“四水四定”管控指标范围内▎ 确权范围与对象
• 确权区域：利通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共5个县（市、区）
• 确权行业：农业（种植业、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等年用水量较大行业探索确权）
• 不确权范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分配至县级行政区域，不确权到户
• 确权水源：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沟水按黄河水管理；微咸水、矿井疏干水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不受行业用水指标限制，但微咸水开发须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要求▎ 确权单元与期限
• 种植业、渔业：确权到行政村、管理到户；引扬黄灌区计量节点至干渠直开口或机井口，库井灌区至水库/机井出水口；土地流转情形下，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或村集体，已约定一并流转的则确权给现承包户
• 林业：确权到乡镇（场），具备条件的可细化至具体管理主体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到乡镇或养殖园区，有条件的确权到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已确权主体的水量不再纳入乡镇总量
• 工业：确权到工业企业；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企业，计量节点设在企业进水口；年用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企业暂不确权，实行台账管理
• 生产性服务业：确权到用水企业
• 确权期限：用水权证有效期5年，与国家五年规划周期一致；已持取水许可证的，按取水许可政策执行
• 确权形式：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两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再重复核发用水权证▎ 确权方法▎ 农业用水确权
• 面积核定：以“十四五”确权面积为基础复核，不得突破县级“四水四定”管控面积；河滩地基本农田确权至取水口、管理到户；国有单位、监狱、矿务局等已灌溉土地确权至现状管理单位；城乡建设征用土地不予确权
• 定额依据：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宁水节供发〔2025〕11号）
• 高效节灌率目标：利通区45%，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80%，青铜峡市40%
• 灌溉水利用系数：综合输配水特点、渠系衬砌、蓄水池渗漏、土壤质地、灌溉方式等确定；砂性土壤田间水利用系数按需合理调整
• 确权水量核算：采用定额法，含生育期灌溉用水+冬灌用水；冬灌水量优先保障葡萄、枸杞、其他园地及牧草等蓄根作物，剩余按面积分摊
• 水量平衡：确权总取水量换算至水源取水口后，须≤县级种植业管控指标；超限则复核面积、系数或优化定额
• 水源分配顺序：多水源灌区按当地地表水→黄河水→地下水顺序确权，须满足河流生态流量与地下水位管控要求▎ 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
• 均采用定额法核算
• 养殖规模依据近3年实际与农业农村部门产业规划目标核定
• 自备水源未办取水许可的，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后核定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 近3年内“富余”用水权：政府无偿配置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购买的依规收储或市场化交易▎ 工业用水确权
• 产能规模依据近3年实际、备案产能及发展趋势综合核定
• 公共供水管网企业：已持证的到期前4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或变更；新建改扩建项目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
• 自备水源企业：已持取水许可的依法延续（变更）；未持证的须论证核定合理用水量
• 非常规水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非常规水，不足部分统筹分配黄河水或地下水▎ 确权流程
• 各县（市、区）组织确权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印发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用水权证/取水许可证 → 信息录入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 用水权证载明：取用水水源、水量、用途及权利义务▎ 成果应用
• 权属依据：确权成果是用水户使用、收益、转让水资源权利的根本依据；无证取水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
• 水预算基准：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及规模化养殖业基准额度≤确权水量；种植业、林业、渔业按“丰增枯减”动态调整，严守定额管理
• 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核定水量为征收依据
• 水权交易基础：“富余量”可交易：年度调度与实际用水差额→短期交易；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调整形成的节水量→中长期交易
• 金融支持依据：用水权可作为抵（质）押物办理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支持▎ 申报条件
• 农业用水户：具备合法土地经营权或管理权，灌溉土地属确权范围且未被征用
• 工业企业：注册地或取水地点位于吴忠市辖区内；自备水源须依法合规；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符合自治区规模化认定标准，具备稳定养殖记录及产业规划衔接证明
• 生产性服务业：年用水量较大，具备用水必要性与合理性说明
• 所有确权对象须配合完成基础信息采集、面积复核、定额核定及公示程序▎ 政策影响▎ 时间节点
• 阶段：时间，主要任务
• 启动准备：2026年3月—4月上旬，方案技术审查印发、召开启动培训会、明确分工与节点
• 全面实施：2026年4月中旬—5月中旬，各县（市、区）全面推进确权工作
• 完成验收：2026年5月底，完成确权、公示审核、证书颁发及数据库录入▎ 权利义务界定
• 农业、工业确权单元：享有确权水量的使用、收益、转让权
• 生产性服务业确权单元：仅享有确权水量的使用权
• 所有确权对象均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 有效期与施行
• 本方案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 官方来源
- [吴忠市政府](https://www.wuzhong.gov.cn/xxgk/gz/bfgfxwj/szf_75055/wzsrmzfbgs_75057/202605/t20260507_523327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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