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湘潭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6-07-2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湘潭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6-07-22
- **发文单位/来源**：湘潭市政府

## 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 （二）组织补贴对象、项目的申报、初审、公示与认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资金日常使…

## 政策正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六医院、市福利院：
现将《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2026年7月21日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及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科学、管理严格、使用高效。
**第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制定、项目组织实施与业务监管。
（一）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补贴对象、项目的申报、初审、公示与认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资金日常使用、项目实施与服务质量监管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指导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强化管理，做好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保障、拨付监管和财政监督评价。
（一）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下达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三）实施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分类及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资金分类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主要分为运营类补贴资金和其他类补贴资金两类。运营类补贴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及连锁品牌扶持补贴；其他类补贴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因后续养老服务工作需求，确需新增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或调整补贴标准的，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以市级民政、市级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文件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依法备案、合规运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及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年人等。
**第八条** 申报审核资金实行集中申报或常态化申报，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分配拨付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汇总后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联合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补助资金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属养老机构。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公安、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按期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服务纠纷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机构擅自改变经营性质，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追回对应年度已拨补贴，取消当年度补贴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养老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对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加强绩效管理，每年度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专项核查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隐匿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凭证、台账记录、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材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保障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缴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中央、省级拨付我市的养老服务相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级民政、财政部门之前联合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湘潭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2 湘潭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申报流程.wps附件3 湘潭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及连锁品牌扶持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4 湘潭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5 湘潭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6 湘潭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7 湘潭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报流程.doc附件8 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报流程.wps附件9 湘潭市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申报流程.doc附件10 湘潭市“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报流程.doc附件11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doc来 源：湘潭市民政局 】 【 窗口】

## 官方来源
- [湘潭市政府](https://www.xiangtan.gov.cn/109/202/26291/26303/26455/content_1448734.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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