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办函〔2026〕15号）
> 市级 · 阳江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6-04-0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阳江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6-04-03
- **发文单位/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 摘要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稳定科）反映。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但足额还贷存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且已获得银行续贷审批通过。同一主体在同一家银行申请转贷、续贷，或为优化贷款结构跨行置换贷款（新贷已获批、需结清旧贷）的，可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

**能补多少**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50%，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

**怎么办**
企业须通过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运营机构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备案，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至银行或企业账户。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下一年度集中兑现。具体操作以市金融稳定科最新通知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阳江市人民政府 文号： 阳府办函〔2026〕15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阳江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中小企业、惠企政策、阳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稳定科）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及《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续贷短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运作情况，特设立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但足额还贷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转贷、续贷和贷款跨行置换（以下统称为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是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且新的贷款已经获得银行审批通过。一般情况下，同一主体在同一家银行的转贷、续贷业务可以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特殊续贷经严格审核后，也可以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同一中小微企业出于优化贷款结构目的，用一家银行的新贷款置换原银行旧贷款，在新贷款已经获得审批通过、且新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结清原银行旧贷款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等单位成立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运营主体，经市政府授权，与运营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运营主体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融资专项资金运营管理费；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对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专项资金的拨付，联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市国资委：负责指导运营主体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五）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条 运营主体是受委托的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委托协议约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运营主体应当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明细表。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初步筹集2000万元设立融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融资专项资金应当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由融资专项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融资专项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无法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需求时，应当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当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本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扶持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融资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持续经营。 　　2.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的认定标准。 　　3.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或其他组织，经市政府办公室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决定，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续贷并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三）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含配偶）无重大被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四）贷款须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合作银行愿意为申请人出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审核意见、承诺向申请人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信贷审批权。 　　（二）自愿与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续贷服务，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五）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六）续贷放款速度快，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协议签订的条款和本办法，制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运营主体报送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额度：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融资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在3个自然日内，每日综合费率为融资专项资金额的0.3‰，不足三天按三天算；超过3个自然日（7个自然日内）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计算；实际使用天数超过7个自然日，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5‰计算。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人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结算时多还少补。 　　 第十五条 运营费用：若当年度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低于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1.5%，则运营费用按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的100%计提；若当年度融资专项资金收益高于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1.5%，则运营费用按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1.5%以及超出部分的50%计提；以后逐年视业务发展情况，由联席会议研究作必要调整。运营主体于次年1月底前按照上年度累计发生金额核算，经联席会议同意后从融资专项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结余资金上缴：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运营主体的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资金按相关程序及要求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七条 资金回收：融资专项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并经审计后，运营主体需将相关审计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总体监控，运营主体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主账户。融资专项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运营主体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运营主体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运营主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从融资专项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融资专项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按照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合作银行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续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续贷的申请人，合作银行需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材料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并在《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报运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体收到银行报送的材料后，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人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使用费。运营主体收到申请人资金使用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融资专项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申请人还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7个自然日内，运营主体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运营主体应当将资金使用、回收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明细表。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运营主体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国资委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营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运营主体、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当根据此前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材料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按合作协议约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2.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 　　3. 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回收，或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 　　（三）对运营主体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 阳府规〔2026〕2号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阳江市人民政府](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933797)（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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