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级 · 阳江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5-09-05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阳江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5-09-05
- **发文单位/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 摘要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1号。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8日 阳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本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不设申报主体。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充电设施的产权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及使用单位，重点覆盖公用、专用及自用充电设施相关责任主体。

**能补多少**
本件为管理类规范文件，无资金补贴或奖励政策，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金额。

**怎么办**
各充电设施相关单位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阳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部门报备。试行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阳江市人民政府 政策类别： 产业准入 适用地区： 阳江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新能源、汽车产业、惠企政策、阳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阳江供电局，各有关企业： 　　《阳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1号。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8日 　阳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快充设施是指直流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几方主体： 　　（一）产权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单位或个人； 　　（二）施工单位，是指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实施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充电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安装的主体单位； 　　（三）运营单位，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充电设施经营服务的单位； 　　（四）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租赁、购买充电服务等方式，接受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产权单位将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按约定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采购经质量认证、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电动汽车充电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产权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确保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出具验收核查报告，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第六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培训、应急演练及评估整改。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车库如需设置快充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单元内集中区域布置并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或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车库不宜设置快充设施，如需设置应布置在地面，快充设施及充电停车位与地上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此处间距指两者最近点的直线距离）。其他要求应按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应妥善保存；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月度安全自查报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全面检测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九条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 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条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应依责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配合做好场所安全提醒；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应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 　　第十一条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防火单元、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电气系统等消防设计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外，还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或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倡导从严选择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配足配齐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限流保护器或灭弧装置、防排烟系统等基础性消防设施、器材。老旧小区加设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鼓励老旧小区地下车库实施充电基础设施整体提升改造，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有关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一键总断电或分级断电和现场巡查。 　　第十四条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三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 十五 条 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县（市、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的属地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辖区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等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 十六 条 对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市级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指导监督充电设施安全监管，根据职责对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求县（市、区）主管部门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二）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充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并纳入规划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的充电接口应靠近充电停车位。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随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对充电设施建设，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会同规划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及设计要求对新建住宅同步建设及其它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组织验收，将规划设计要求的专用电表间和充电设施配建工程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高速服务区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运营单位按照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全市充电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负责督促市区环卫作业单位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市区公园广场做好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对充电设施的产权、运营或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负责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阳江供电局 负责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与改造、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做好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注册与设备接入工作，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十一）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所属领域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及运营单位，建立隐患整改工作台账，并督促限期整改，形成检查记录留存，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章 追责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以及现场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实危险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引起停电的原因后，供电企业应当按时恢复供电。 　　第 二十一 条 因充电设施特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按照特发事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的强制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实施后，按照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25〕1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阳江市人民政府](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882786)（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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