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烟台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9-30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烟台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9-30
- **发文单位/来源**：烟台市政府

## 摘要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政…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单位需符合审批制要求，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能补多少**：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具体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项目单位需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编制项目文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为提升政府投资效益，烟台市政府发布《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规范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政策强调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还有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项目单位需科学谋划项目，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决策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确保文件真实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需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需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字〔2026〕5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烟台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研究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设定情况，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认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分析，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融资方案，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坚决防止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落实用地、用能、环评、资金等要素保障，紧密有序推进前期工作，形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成果。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筹措和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定；初步设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或核定时，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履行审查、批准等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建设必要性、发展规划、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等方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实施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明确可不办理的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招标方案合规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涵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要素，并达到相关规定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内容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照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机构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介机构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或总投资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依法合规资金来源、未取得财政部门资金证明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统筹研究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委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新增投资项目或涉及重大调整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需要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拖欠。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变更项目法人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资金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事前提交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原概算核定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五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投资资金筹措方案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抽查检查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政府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
- [烟台市政府](https://www.yantai.gov.cn/col/col99959/art/2026/art_949b02ead22d40c390b2702be9d4ed37.html?type=4JnkXemNbirDhO2Om8bBC)（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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