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级 · 宜宾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3-12-1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宜宾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3-12-18
- **申报截止**：2026-12-18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全面推进新区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三江新区注册、纳税且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参与农业项目投资建设的单位；需具备生产经营性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且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创先评建相关街镇、村，以及开展乡村文旅活动的街镇和国有平台公司也可申报。

**能补多少**
规模化粮食经营：土地流转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前两年）和50万元（第三年），按面积分级发放；种植双季稻100亩以上，每亩奖补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其他扶持内容具体标准以政策原文及后续公示为准。

**怎么办**
符合条件主体于2026年12月18日前提交材料至三江新区相关部门，申报地点及流程以官方通知为准。本件为政策印发文件，无申报兑现口径，具体申报时间、方式、材料清单以主管部门正式公告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 文号：宜三江办发〔2023〕43号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宜宾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升级、科技创新、惠企政策、宜宾、四川
- 申报截止：2026-12-18（以原文为准）
- 发布日期：2023-12-18各街镇党工委（党委）和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宜宾三江新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党工委2023年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2023年12月1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全面推进新区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针对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规模化粮食经营、智慧和数字农业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农旅融合发展、开放合作、农村金融、创先评建等七个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城乡融合、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扶持主体和实施区域
**第四条** 扶持主体
1.在三江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三江新区纳税且财务管理规范，纳税记录良好的企业（含国有平台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农业种养殖，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及物流，农业休闲观光、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的，其生产经营性投入不低于50万元。
2.创先评建所在街镇、村。
3.对实施乡村文旅活动的街镇和国有平台公司。
4.参与三江新区“财银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实施区域
1.区内城市规划边界外，经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现代农业园区”“中心村”“特色村”“百千工程村”“农旅融合示范区”所涉及的区域，实施的产业应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
2.区管委会规划布局的农业农村重点打造区域，且产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规模化粮食经营
1.土地规模流转补助。新增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一次性签订土地流转期为5年及以上），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奖补。粮食种植面积分别在100亩、200亩、500亩以上，前两年每年分别给予每亩200元、250元、300元的奖补资金（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年分别给予每亩100元、125元、150元的奖补资金（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以后年度不予奖补。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流转土地，现正常运营并种植粮食，剩余流转时间大于三年以上的，可按照新增流转补贴50%进行补助。
2.种植多熟制水稻补助。对种植双季稻（不含再生稻）10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奖补300元（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低效经济作物腾退奖励。对2020年11月以前流转土地用于果树种植，目前正常运营的，业主申请主动腾退面积达10亩以上，且全部种植粮食的主体进行补助。腾退面积在10—200亩（含200亩）的，按50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腾退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按80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对新增流转土地腾退种植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对种植粮食的业主同时享受土地规模流转补助。
4.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按区级相关部门统一要求（不低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成片（建设覆盖面积不低于10亩）自建田网、路网、渠网、管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业主，按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以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为粮食规模化生产者提供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支持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订单农业、保底价收购为基础，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社会化服务的，按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的种粮面积，给予50元/亩的补助。
**第七条** 智慧和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农田信息数字化建设及智能农机应用补助。对按区级相关部门统一要求，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自建智慧农业管护及灌溉系统，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掌握天气变化数据、市场供需数据、农作物生长数据等，并购买绿色防控仪器设备及药剂，按相关规范进行绿色防控，极大提升产品品质，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业主；以及配套遥感应用系统、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无人驾驶系统、高精度自动作业、配套无人机等设备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业主。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以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畜禽养殖场智能化建设补助。对畜禽舍环境监控及自动化控制、精准饲喂、疫病防控、粪污处理等智能化建设达到环保要求，且设计年出栏500头生猪（其他畜禽按照统计标准折算）产能及以上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以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规模场实施补栏补贴。对在2023年10月以前，一次性补栏1000头猪苗以上的规模场，审核后一次性给予200元/头种苗补贴。
4.水产养殖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智慧绿色水产养殖，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进行适当补助。鼓励因地制宜选择优势特色水产品，加强养殖模式的数字化改造，推进水质在线监测、智能增氧、精准投喂、循环水和尾水处理、网箱升降控制、水下机器人、病害监测等智能化应用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以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农业生产仓储加工数字化建设补助。对建设仓储、烘干、智能分拣、自动包装的仓储分拣中心并配置集成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成套智能加工设施装备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以上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体系
1.新品种培育补助。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主要农业新品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取得技术成果奖励。对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国家、省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承担农业课题研究，并取得技术成果被国家、省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农旅融合发展
1.创建天府旅游品牌。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原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名村、名宿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新区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3.以新区文旅部门主办，各街镇、国有平台公司为主体承办的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活动，且未享受财政补助的，给予承办主体活动投入经费总额30%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开放合作
1.电商直播销售补助。对新区水果、林竹、蔬菜和特色水产等农副产品开展网络电商直播促销的，根据审核确定的销售金额，对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会补助。参与政府及行政部门举办的茶博会、农博会、西博会、品牌推荐会的，参加省内举办的补助2万/次，参加省外举办的补助3万元/次。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
1.“财银保”试点补助。鼓励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协助保证保险贷款的，给予保险公司保费50%的补贴，同时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0.5%的标准给予银行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补助。因涉农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含政策执行以后未到期贷款余额），当年贷款本息结清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年利息金额给予50%贴息补助，最长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国有平台公司年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年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投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参照《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通知》（宜三江财金发〔2021〕49号）执行。
4.特色农业保险。对符合区级主导产业但未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品种，根据保险公司可保品种清单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实缴保费的65%给予投保人补贴，保险内容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施行。
5.农业专项救助。对农业生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受灾和减产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专项救助。根据受损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创先评建
1.示范家庭农场奖励。自2021年起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每年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对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且自2021年起首次获得国、省、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专合社称号的，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次。
3.示范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自2021年起首次被国家、省级、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给予2万元/次的奖励。
4.品牌创建奖励。自2021年起新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农产品品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园区申报奖励。自2021年起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20万元；省级三星园区升级四星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30万元；省级四星园区升级五星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50万元。
6.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镇创建补助。自2021年起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村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乡村振兴先进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高效推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工程，奖励达到认定标准的示范村10万元，达标村5万元。
7.农业标准化生产奖励。自2021年起被确认为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审批和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审批。项目建设按照“先批后建”原则，实行“业主申报、镇村审核、部门会审、区管委会审定”的方式，通过审批的项目方可申请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补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总量控制在5000万元内。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内的由区城乡发展局审批，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城乡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共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城乡发展局负责全区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管理奖补专项资金；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及项目建设管理、督查、验收和奖补资金兑现审核拨付，规范并妥善管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建设督查和奖补资金兑现审核；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街镇和村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参与项目建设日常指导、日常督查、验收以及奖补资金兑现审核。
**第十八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和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凡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在项目申报、建设、奖补资金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乱纪的，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三年。三江新区原执行的涉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城乡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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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s://hqzc.sczwfw.gov.cn/specialColumn/enterpriseFavorable/policyLibraryDetail?policyId=686df750c3b43b5eebf0493f)（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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