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兴文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市级 · 宜宾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6-02-04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宜宾 兴文县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6-02-04
- **申报截止**：2027-02-04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 日 兴文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 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县委 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围绕“2348”战略框架，扎实推进 “兴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兴文县行政区域内实际种植水稻、竹林、蚕桑、中（苗）药材、特色水产及规模化养殖的企业或经营主体可申报。种粮大户（20亩及以上）、新建智能化共育室（60㎡以上）、集中育秧点、新发展50亩以上规模药材种植、稻虾基地5亩以上或冷水鱼/瘦身鱼养殖10亩以上单位均可申报。

**能补多少**
水稻种植补助60元/亩；种粮大户30亩以上补贴300元/亩，20—30亩补80元/亩；集中育秧育苗40元/亩（水稻）、50元/亩（玉米）。新建小蚕共育室补1万元/个，中蚕共育室补2万元/个。淫羊藿种植补600元/亩，其他中（苗）药材补100元/亩（50亩以上），稻虾基地5—200亩补100元/亩，超200亩补200元/亩，冷水鱼/瘦身鱼养殖补400元/亩。规模化养殖场出栏万只以上补2万元/个。

**怎么办**
向县农业农村局、林业竹业中心或畜牧水产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7年2月4日。申报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生产记录、设备购置凭证等佐证材料，具体流程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2026〕—6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宜宾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宜宾、四川 申报截止： 2027-02-04（以原文为准）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兴文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 日 兴文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 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县委 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围绕“2348”战略框架，扎实推进 “兴文县乡村振兴提速行动方案”，立足我县资源禀赋，加快推 进“ 1+3+4”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制定相关政策如下。 第一条 粮食产业 设立水稻种植专项资金 450 万元/年，对 实际种植水稻的给予 60 元/亩一次性补助。设立种粮大户补贴， 对种植 20—30 亩（不含 30 亩）的种粮大户给予 80 元/亩一次性 补助，对于 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300 元/亩一次性补助。 设立集中育秧育苗补贴，根据集中育秧点提供的育秧育苗服务面 积，给予水稻40 元/亩，玉米 50 元/亩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竹产业 设立竹机具扶持资金 200 万元/年，用于竹产业初加工和竹采伐运输机具补贴。组建专业竹工队伍，对吸纳 农民工 30 人以上且稳定伐竹、采笋的，给予 1000 元/人补助（牵 头单位：县林业竹业中心） 第三条 蚕桑产业 新建智能化小蚕共育室，建筑面积 60m2 及以上的，给予 1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新建智能化中蚕共育室， 建筑面积 80m2 及以上的，给予 2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牵头单 位：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中/苗药材产业 淫羊藿规模化种植总面积 50 亩以上 的，给予 600 元/亩一次性补助。新发展艾草、淡竹叶、川芎、 姜黄等中（苗）药材规模化种植总面积 50 亩以上的，给予 100 元/亩一次性补助。其他中（苗）药材规模化种植总面积 100 亩 以上的，给予 100 元/亩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 局、县林业竹业中心） 第五条 特色水产 新发展相对集中连片稻虾基地 5 亩—200 亩的，给予 100 元/亩一次性补助；新发展相对集中连片稻虾基 地 200 亩以上的，给予 200 元/亩一次性补助；新发展或通过技 改扩建养殖冷水鱼 10 亩及以上的、瘦身鱼 5 亩及以上的，给予 400 元/亩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业中心） 第六条 特色养殖业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出栏 1 万只及以上 鸡、鸭、鹅、兔的，给予 2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乌骨鸡开发培 育获得认证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新品种，给予 10 万元/个一次性补 助。（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业中心） 第七条 生猪产业 县级畜禽养殖示范村、示范户能繁母猪补 栏，给予 300 元/头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业中 心） 第八条 肉牛产业 对能繁母牛经过人工授精并成功妊娠的， 按照300 元/头标准予以补贴。县域范围内年出栏肉牛 50 头及以 上，每头肉牛 500 公斤以上的，给予 100 元/头一次性补助。（牵 头单位：县畜牧水产业中心） 第九条 农机购置 按照《四川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文件标准，对 22 大类 41 个小类共 101 个品目的农机具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 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第十条 社会化服务 设立优质社会化服务补贴，对机械化作 业服务 200 亩以上的进行补贴，全程服务的按 100 元/亩给予一 次性补助，多环节的按照耕（36%）、种（27%）、防（10%）、 收（27%）的系数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县域公共品牌推介 生产经营主体在产品包装上 规范使用县域公共品牌“食在石海”商标满一年且继续经营使用 的，给予 0.5 万元/年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品牌培育 （一）获得国家级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给予 5 万元/个一次 性补助；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绿色食品、中国农产品品牌 索引名录、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认证的，分别给予 3 万元/个 一次性补助。 （二）获得“天府粮仓”精品品牌、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品 牌等省级品牌的，分别给予 1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三）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家级展会获得一等奖（金奖或最 受欢迎农产品）、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质奖）的， 分别给予 2 万元/个、1 万元/个、0.5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生产经 营主体参加省级展会获得一等奖（金奖或最受欢迎农产品）、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质奖）的，分别给予 1 万元/ 个、0.5 万元/个、0.2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 农村局） 第十三条 种质资源保护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苗种场，分 别给予 20 万元/个、10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畜 牧水产业中心） 第十四条 规模化示范养殖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 规范化或标准化示范场，分别给予 20 万元/个、10 万元/个一次 性补助。（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业中心） 第十五条 主体培育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市 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个、30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分别再 给予 2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 5 万元/个、2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新认定为省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 1 万元/个一次 性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市 级分别给予 20 万元/个、10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分别再 给予 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林业竹业中心） （五）成功建设省级竹林人家、竹林康养基地的，给予 2 万 元/个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林业竹业中心） 第十六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 （一）支持初创与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扩能增产，建设农产 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新建、扩建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车间和 厂房，对当年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农业 农村局） （二）库内农林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新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列 入国家统计库，项目竣工验收后当年新增产值 10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 10 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商科技局） 第十七条 “小升规”企业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 农业加工类企业，给予 10 万元/个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升规上限 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农林产品贸易企业，给予 8 万元/个一次性 补助，对月度升规上限的农林产品贸易企业再增加 2 万元/个一 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服务业发展中心） 第十八条 人才培育集聚 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业农村科技 人才被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给予 2 万元/ 人、1 万元/人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可分别给 予 1.5 万元和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 局、县畜牧水产业中心、县林业竹业中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 第十九条 对农业类招商引资及涉农重大项目，县政府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所需资金， 由县财政根据 实际执行情况统筹解决。各级同一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行业主 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涉农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专项 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本专项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兴 文县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 （兴农领办〔2022〕33 号）同时 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承担。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s://hqzc.sczwfw.gov.cn/specialColumn/enterpriseFavorable/policyLibraryDetail?policyId=6874d380a55f9c2524dfa81a)（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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