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 市级 · 运城 · 土地政策 · 发布于 2026-07-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运城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7-29
- **发文单位/来源**：运城市政府

## 摘要
运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租房配建比例由5%大幅下调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建成后无偿移交；不配建项目可按商品房均价缴纳建设资金替代。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配建政策。新规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直接降低房企开发成本。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运城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开发主体及属地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可适用本政策；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在配建范围。

**能补多少**
公租房配建比例由原5%下调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未配建项目须按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对应面积建设资金，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须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配建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运城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运政办发〔2014〕3号）等文件，结合实际需求，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本通知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 ▎ 核心内容 ▎ 配建比例调整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由原5%下调至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 • 配建部分须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对不适宜配建或未配建的项目，开发企业须按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对应面积的建设资金 ▎ 配建政策豁免范围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 配建执行要求 • 其他配建要求仍按运政办发〔2014〕3号文及晋建保字〔2014〕71号文执行 •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须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 • 具体建设标准、移交程序等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 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为3年 ▎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 • 在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开发的企业 •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 关键数据对比 • 项目类型：原配建比例，调整后比例，移交/补偿方式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5%，1%，无偿移交或按均价缴纳建设资金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执行配建，不再执行，不适用 •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配建，不再执行，不适用 ▎ 解读说明 • 本通知由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 文件文号为运政办函〔2024〕13号 • 属于市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 官方来源
- [运城市政府](https://www.yuncheng.gov.cn/doc/2024/05/20/450064.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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