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市级 · 肇庆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4-27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肇庆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4-27
- **发文单位/来源**：肇庆市政府

## 摘要
（三）结合实际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落实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渡口运营人、船员、乡镇街道及海事与交通主管部门等均在适用范围内，其中县级政府负责动态公布渡口名单并组织安全评估，乡镇政府对义渡、半义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与监督，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结合实际安排。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均渡运量超300人次或载客超12人的渡口/渡船须每月开展应急演习，其余每季度演练一次；须配备视频监控、消防救生设备及AIS智能监控系统；严禁乘客与危险货物同船、非渡船水域锚泊及非法作业。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肇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是肇庆市为强化内河渡运安全监管、压实属地与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而制定的市级专项规章。该规定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结合本市渡运实际系统构建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
▎ 核心内容▎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监督县级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主责，依法审批渡口设置与撤销，确定并动态更新公布渡口名单；组织渡运航线安全条件评估；制定并演练本级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一般等级以上险情或事故的救援与善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签单发航制度；对义渡、半义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高峰时段须安排专人现场维护秩序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人员协助管理，发现隐患或违法行为须及时报告▎ 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落实与监督；指导县级交通部门履职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渡口渡运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人落实主体责任；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与落实；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登记发证、船员考试发证及培训机构管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应急演习；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职
•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旅游、气象、水文、航道、船舶检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履责▎ 渡口与渡船设施标准
• 渡口须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助航、消防、救生设施，按规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 渡口须按规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渡船须按规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于易取处并保持随时可用；在规定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应急通道标示
• 鼓励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及驾驶台智能监控设备；鼓励统一着色标识、规范专用信号标志、实施夜航船名船体亮化▎ 渡运行为规范
• 禁止非本渡口船舶在渡口水域抛锚、拖锚
• 禁止在渡运水域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 渡船须在核定水域、按核定路线航行；临时调度须提前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 建立水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依预警信号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与培训要求
• 日均渡运量超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12人的渡船：须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渡船：须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 渡船船员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
• 航行期间禁止违规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 渡口工作人员与乘客义务
• 渡口须配备工作人员；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渡口，经培训的船员可兼任
• 渡口工作人员须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船，清点记录数量，参与应急处置
• 乘客须全程穿戴救生衣；骑自行车者须下车推行；渡船未停稳或已开航时不得上下；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车辆渡运时须处于制动熄火状态，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人▎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过渡前，驾驶员或押运人员须主动告知货类、危害特征及安全措施
• 渡船须查验车辆是否持有与所载危险货物类别相符的《道路运输证》，所载货物须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
• 危险货物须按规定积载隔离；严禁乘客与危险货物同船渡运
• 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时，除船员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 禁止隐瞒、伪装、偷运危险品或污染危害性货物；禁止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明令禁止的货物▎ 申报条件
• 渡口设置与撤销须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审批前须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须同步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 渡运水域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 渡口运营人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确保渡船适航、配齐合格船员与工作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政策影响▎ 经费保障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 依法落实义渡、半义渡安全保障费用▎ 运营鼓励措施
• 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
• 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 鼓励航运公司等主体承包运营渡口，推动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须制定并落实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须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
•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责令整改并通报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
• 违反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处理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术语定义
• 术语：定义
• 渡口：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码头、水域及相关服务设施
• 渡船：往返于渡口之间，按核定航线渡运人员、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 义渡：不收取乘客费用，提供无偿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 半义渡：收取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 渡口水域：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 渡口运营人：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管理人
• 一般等级以上险情或事故：认定标准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执行▎ 实施时间
•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
- [肇庆市政府](https://www.zhaoqing.gov.cn/xxgk/zcfg/szfwj/content/post_3232925.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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