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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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肇庆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文单位/来源**：肇庆市政府

## 摘要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对《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并进行装修、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情形下可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
**能补多少**：提取额度根据具体情形和条件确定，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额度为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累计已还本息金额-提取关系人累计已提金额。
**怎么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提取。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订目的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修订后的《提取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提取业务的文件依据、管理机构及适用范围，规范了提取情形、条件、时间及额度，并细化了提取程序。新增了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并进行装修、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提取情形，并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条件。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了解这些提取条件及程序，利于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关注政策变化，及时了解职工提取需求，确保提取流程的合规性。
**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对《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进行修订。
**二、** 文件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总局 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25〕65号）；
（九）《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
**三、** 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
**四、** 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文件依据、管理机构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提取情形。明确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三章为提取条件。明确了第四条中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条件。 第四章为提取时间及额度。细化了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情形的时间、额度。 第五章为提取程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时限。 第六章为附则。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五、** 新旧政策差异（一）增减部分提取情形 1．新增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或建造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进行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新增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本市自住住房产权并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删减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职工失业的提取情形。
（二）调整“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的”提取范围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的提取范围由“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修改为“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修改异地购房提取条件 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由“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放宽至“户籍所在省或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建房”。
（四）调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间及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新增“职工或其配偶一次性全款购买外市二手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交易单价超过当地二手住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60%的（以当地住建部门提供信息为参考），超出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由“提取额度为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修改为“首次办理的，职工及配偶、购房联名人（以下简称提取关系人）可合计提取额度为：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累计已还本息金额-提取关系人累计已提金额”，后续提取新增对冲模式并完善产权变更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3．支付房租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由“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800元”、“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6个月”调整为“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六、** 主要条款的问题解答（一）问：“自住住房”是指？ 答：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等。
（二）问：如何理解“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中的“同一时间段”？ 答：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三）问：如何理解装修自住住房中的“职工及其配偶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 答：每人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应当合计其提取额度。
（四）问：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缴存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借记卡（I类账户）、肇庆市社会保障卡或活期存折；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所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整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材料【主要为生效证明或判决、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公告）等】）； ④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若职工提取房屋存在其他联名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联名人需携带身份证一同前往签署《装修提取承诺书》。
（五）问：职工及其配偶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购房联名人能否继续提取？ 答：可以，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应当合计其提取额度。若购房联名人存在其他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房符合装修提取条件，可以另一套房申请装修提取。
（六）如何理解装修自住住房中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初始登记日期满6个月”？ 答：职工申请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初始登记日期以最近一次购买并获得该证书之日为准，即自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七）若职工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能否以该房屋申请办理装修提取或物业费提取？若该房屋属于“部分继承或部分购买”取得所有权的，能否申请办理装修提取或物业费提取？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以继承、赠与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后申请提取的，不予受理；若该房屋为“部分继承或部分购买”，职工可申请办理装修提取或物业费提取，装修提取以购买所占份额对应房屋面积计算提取额度【如房屋面积100平方米，继承80%、购买20%，提取总额为1500元×（20%×100平方米）＝30000】，物业费提取额度不变。
（八）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户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300元怎么理解？ 答：以同一套房申请物业费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需合计其提取额度。若职工A首次于2026年9月28日申请物业费提取，已提金额300元，其配偶B以及购房联名人C可提额度为0元。其配偶B及购房联名人C最快可于2026年10月28日申请物业费提取，可提取额度合计为300元。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缴存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借记卡（I类账户）、肇庆市社会保障卡或活期存折；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所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整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材料【主要为生效证明或判决、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公告）等】）； ④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七、** 利民举措（一）《提取办法》新增“装修自住住房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情形；
（二）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800元”、“距离上一次提取需相隔3个月以上”调整为“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2024年11月29日施行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肇房委〔2024〕17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官方来源
- [肇庆市政府](https://www.zhaoqing.gov.cn/xxgk/zcjd/snzc/content/post_3288874.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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