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万管〔2026〕11号）
> 市级 · 珠海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珠海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08
- **发文单位/来源**：珠海市政府

## 摘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体旅游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奖补资金，大力扶持海岛民宿品牌创建，支持高品质发展，积极培育新业态；“万山岛宿”总数升档的村只奖励差额部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民宿周边环境提升、配套建设和宣传推广…

## 政策正文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规范性文件 > 万山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万管〔2026〕11号）大中小ZWGS-2026-002关于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万管〔2026〕11号各镇，区直各部门，珠海市万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社会事业局反映。 特此通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15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海岛样板建设，引导海岛民宿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万山海岛资源，为游客体验海岛自然景观、特色文化、风土民俗等提供经营性接待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当坚持高端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依托海岛景观、渔村特色、民俗文化、艺术主题等旅游资源，盘活闲置资源要素，丰富体验式配套服务。
**第四条** 区管委会引导、规范民宿的发展，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和处置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文体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海岛民宿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海岛民宿发展总体目标、规划布局和发展路径，引导民宿发展提质增效，形成全要素、多跨度、精品化且具有鲜明海岛特质、万山辨识度高的海岛精品民宿体系。 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民宿准入、经营和退出等事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民宿的安全生产、污水排放、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理，就民宿违法违规情况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条** 成立区民宿协会并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加入，鼓励协会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督及专业服务功能，引领行业提升服务品质、打造民宿品牌。 成立区民宿产业联盟并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加入，鼓励联盟发挥自主性强、灵活性高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互助发展和市场开拓。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申请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文体旅游部门应当对民宿登记及证照办理给予指导。
**第七条** 民宿应当按规定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文体旅游部门申请民宿登记，完成初审后由镇人民政府的文体旅游部门按程序报送区文体旅游部门办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文体旅游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客房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鼓励民宿丰富餐厅、泳池等公共区域配套；
（二）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手续；
（三）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受山洪、泥石流、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高风险地区；
（四）符合生态保护、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污水排放、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
（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达到房屋安全等级B级以上安全要求；
（六）建筑风貌及装修应当与海岛当地的人文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海岛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特色。
**第八条** 民宿经营主体申请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卫生登记备案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宿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六）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
（七）同时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民宿，须提供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房屋安全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民宿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公安、消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条** 民宿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做好升规纳统工作。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主体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主体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主体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采取停止营业、 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在台风、暴雨、风暴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积极配合属地政府转移安置涉险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民宿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
（一）保持民宿门面装饰美观，门牌等标志明显规范；
（二）在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三）民宿员工着装统一、干净、整洁，热情好客，礼仪礼节得当；
（四）民宿员工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使用普通话、粤语等提供服务；
（五）民宿员工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六）民宿员工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
（二）不按规定对住客进行信息登记；
（三）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宣传；
（四）以纠缠游客等不当方式强行揽客、强行推销物品；
（五）污染环境、违规搭建、违法侵占土地；
（六）违反垃圾分类工作要求，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七）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为民宿经营主体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一）提供统一的布草清洗服务，鼓励民宿经营主体统一清洗消杀布草用具；
（二）设计制作具有万山海岛特质的“岛服”，鼓励民宿员工在经营期间着“岛服”；
（三）布局发展低空经济，提供无人机物资配送、载人观光等服务；
（四）成立海岛货物运输联盟，搭建货物运输专业平台，降低物资运输成本，提供便捷的货运服务。
**第十七条** 区民宿协会是民宿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规范，建立自律监管机制；
（二）规范民宿市场秩序，对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协调民宿经营主体与游客、村、镇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民宿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万山岛宿”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和推广；
（五）防范和惩戒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民宿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自觉接受检查，做到文明经营、公平竞争，建立海岛诚信民宿清单并实时公布；
（六）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民宿产业联盟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宿协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整合成员单位优势资源，实现营销平台共享，扩大民宿市场影响力；
（二）调动成员单位经营积极性，促进民宿相互引流，实现互助共赢；
（三）增进成员单位经验交流，共享行业前沿信息，增强成员凝聚力。
**第十九条** 区管委会应当为民宿开办和运营提供以下保障：
（一）优先保障加入民宿协会的民宿从业人员申请海岛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支持民宿在其经营范围外的海岛公共区域举办特色活动；
（三）按年度发布海岛民宿发展白皮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四）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拓宽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渠道，做好培训引导；
（五）提供航运交通、码头保障、通讯、网络、水电等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民宿配套建设的游泳池，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民宿配套建设的戏水池，应当确保戏水池的功能为戏水用途，不得利用戏水池进行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等活动。各酒店民宿经营主体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上墙、责任到人、执行到位；
（二）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加强泳池的日常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备维护、安全巡查等；
（四）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严禁对外经营或接待非住店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民宿经营主体，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完成民宿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文体旅游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万山岛宿”评定，对获评的民宿颁发“万山岛宿”牌匾并给予2万元奖励。民宿年度复审达标的不重复奖励，不达标的进行摘牌。“万山岛宿”评定细则由文体旅游部门制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万山岛宿”年度评定中总分排名前十的，可获评“万山群岛十大最美民宿”，并给予每家民宿2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海岛民宿突出海岛主题特色、丰富产品内容、提升住宿品质，参与民宿等级荣誉评定。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等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其他国家级、省级、市区级荣誉称号的民宿，经文体旅游部门和专家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海岛民宿集群开发与经营，鼓励村集体统筹民宿发展，行政村范围内“万山岛宿”总数达到20家以上、30家以上、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村集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山岛宿”总数升档的村只奖励差额部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民宿周边环境提升、配套建设和宣传推广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民和村集体利用村集体物业、海岛闲置房屋、资产和资金，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入股开发民宿项目。 支持民宿承租方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20年租赁合同，支持原民宿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签合同。 鼓励房屋产权所有人在租赁合同中授权承租方对房屋进行改造提升；鼓励金融机构以租赁经营合同作为抵押标的提供金融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宿投资新建和改造提供低息贷款。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策扶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领奖励，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权责对等、分配合理，切实遵循“事权支出与收入分配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税收收入分成方式，奖励资金按照企业行政区划及隶属关系，由对应区镇分别承担。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体旅游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奖补资金，大力扶持海岛民宿品牌创建，支持高品质发展，积极培育新业态；加强品牌文化内涵打造，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搭建网上数字服务平台，为海岛民宿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 文体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及时查处，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官方平台或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民宿经营主体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治安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民宿经营主体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民宿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四）民宿经营主体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民宿经营主体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民宿经营主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民宿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对布草、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联合检查或文体旅游部门抽查确认存在卫生安全隐患，通报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民宿上级主管部门参照专业意见督促其完成整改。
（七）民宿经营主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放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民宿经营主体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装饰装修所产生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在民宿经营主体的，由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依法提请对相关民宿予以注销民宿登记。
（一）发生因民宿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导致的游客投诉事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配合整改的；
（五）不服从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1月28日印发的《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珠万管〔2024〕13号，ZWGS-2024-002）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官方来源
- [珠海市政府](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wsq/content/post_393116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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