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6〕4号）
> 市级 · 珠海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1-2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珠海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1-22
- **发文单位/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 摘要
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财政局2026年1月6日附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持对象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涵盖产学研合作、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创新主体。以主管部门发布指南为准。

**能补多少**
资金补助比例、上限及额度依据每年发布的专项申报指南执行，不同项目类别支持力度不同，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怎么办**
关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官网或“珠海财政”平台，待2026年第二季度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后，按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流程、需提交资料清单以正式指南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 珠科创〔2026〕4号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珠海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科技创新、惠企政策、珠海 ZBGS-2026-08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资金，主要支持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环境建设和其他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科技专项资金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加强统筹、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科技专项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制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负责管理项目库、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三）根据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拟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题申报指南。 　　（四）负责本部门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与执行、制定和批复下达科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负责资金绩效自评，包括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整改应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科技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及职能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 七 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执行，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委托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 八 条 各区（功能区）按照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安排，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科技专项资金发放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 九 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以应用场景牵引、机制改革赋能、要素供给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及支撑体系建设。 　　（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八）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九）与增强珠海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拨投结合等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专项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或从事技术支持、科技服务等工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投入、成效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或审核，并给予财政补助资金。 　　（三）奖励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资格认定，或者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相关荣誉等事项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配套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配套补助项目原则上是国家和省在项目申报时有明确规定需要配套的，获得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由我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配套，按照市级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从其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五）拨投结合是指探索财政资金以“期权”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共担研发转化风险，约定在项目获得市场融资时，再将前期财政支持资金转为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适时退出；项目到期未获融资，则开展项目结题验收。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科技资助方式的资助额度根据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一 条 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可以一次性下达，也可以分批下达。 　　配套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上级项目资金分批下达的，配套补助资金也相应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自主设立开放课题，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联合研发等方式筹集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统一发布指南，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流程管理。 　　 第十 三 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一的申报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受理项目申报。 　　（二）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拟立项清单。 　　（五）报市政府审批。 　　（六）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 四 条 奖励补助、配套补助项目，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合同（任务）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 五 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验收管理。 　　 第十 六 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专项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第十 七 条 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或省项目验收时，对配套资金一并验收，配套补助资金可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第十 八 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 　　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承担单位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市场风险难以继续开展项目，应及时、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做项目“终止”处理。 　　针对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 　　 第 十九 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第五章 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 一 条 申报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资金，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导向，综合采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相结合的方式设定绩效目标。 　　 第二十 二 条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 三 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者任务书。合同或者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事前资助项目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管理验收。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配套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者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 四 条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为不超过30%核定，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第二十 五 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提高办理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 　　（一）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十 六 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 七 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合理规划项目总经费及自筹经费。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 八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除另有规定外，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 二十九 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条 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一 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按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 二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 三 条 科技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优化各专题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四 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专项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专题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第三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可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3873402)（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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