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投资服务署珠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交字〔2025〕492号）
> 市级 · 珠海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5-12-24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珠海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5-12-24
- **发文单位/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 摘要
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资服务署、邮政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投资服务署 珠海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12月23日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法人单位可申报。申请主体需具备车辆测试与应用的技术能力、安全管理能力及责任保险，且测试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另按其制定细则执行。

**能补多少**
本件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通知，无直接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不涉及具体金额支持。后续配套资金支持以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文件为准，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市公安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申报时间、材料清单及流程以市交通运输局正式通知为准，具体咨询电话为：市交通运输局0756-12345。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 珠交字〔2025〕492号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珠海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汽车产业、惠企政策、珠海 ZBGS-2025-48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资服务署、邮政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珠海市投资服务署 珠海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智能网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防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制定的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邮政管理局共同负责本细则的实施，依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实施、商议采用会签制度。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管理；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测试车辆登记和临时行驶车牌号码核发、测试驾驶人备案；负责测试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完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交通设施；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协助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事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指导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协助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事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开展环卫车辆等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协助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事务。 市投资服务署：负责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产业与场景深度融合；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并为其测试提供应用场景；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协助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事务。 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本区（功能区）所属部门协助对口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根据本区（功能区）产业发展需要，搭建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或接入已建平台。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申请（流程见附件1），获得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确认后，可在相应区域范围开展测试及示范活动，并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要求履行义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附件2），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二）道路测试主体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前，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测报告。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附件3）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三）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须是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5），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进行确认。 第六条 支持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制定安全可靠的管理措施，探索开展相关商业运营活动。 第二节 道路测试申请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应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自我声明中的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6）。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测试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道路测试车辆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相关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根据专家意见对道路测试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进行确认，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九条 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条 在珠海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三同”车辆（同车型、同架构、同系统）数量，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原相关材料；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六）（十）（十一）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在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道路测试汽车，如需在珠海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原地级以上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异地安全性自我声明复印件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三）（六）（十）（十一）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道路测试主体凭上述证明材料及审查意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第十二条 拟增加“三同”车辆或在国内其他省、市已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检测项目测试的（附件3），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后，原则上可直接进行确认，无需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车辆道路测试方案的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其他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会议具体论证。 第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至少提前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不用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车辆道路测试方案的专家评审，道路测试续期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测试，申请材料和流程可适当简便，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会议商议决定。 第三节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四条**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五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5）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自我声明的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6）。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根据专家意见对示范应用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进行确认，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七条 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八条 在珠海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三同”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原相关材料；拟增加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六）项、第十五条第（四）（六）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在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示范应用汽车，如需在珠海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示范应用，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原地级以上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异地安全性自我声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四）（六）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附加项目应用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示范应用主体凭上述证明材料及审查意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第二十条 拟增加“三同”车辆或在国内其他省、市已开展示范应用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检测项目测试的（附件3），示范应用申请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后，原则上可直接进行确认，无需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车辆示范应用方案的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其他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会议具体论证。 第二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提前至少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不用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车辆示范应用方案的专家评审，示范应用续期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测试，申请材料和流程可适当简便，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会议商议决定。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配套设施。 在开放测试路段前，道路管养部门应对测试用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应当对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自主选择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等，并按照“安全、审慎、可靠”原则制定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开展道路测试，不得在节假日、大流量等高峰时段和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环境下进行道路测试，测试用道路应不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道路施工作业期，并且原则上不包含跨海桥梁、特长隧道、急弯、长下坡和陡坡路段，以及避免光照条件差、事故多发、有高压电网等容易影响正常测试活动、强电磁干扰环境等的特殊路段。 经充分论证且市政府同意开展道路测试的跨海桥梁、特长隧道路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在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测试过程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应遵守所在路段最高、最低限速规定；测试用货运车辆除超车外，应长时间保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测试用小型客车除超车外，单向2车道路段应保持在右侧车道行驶，单向3车道以上路段应保持在中间车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车身前引擎盖、左右侧和后部显著位置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并喷涂或粘贴放大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码，放大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产生干扰。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开始前，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下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规定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中，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乘客以及货物拥有者提示乘坐安全和行为规范；在示范应用过程中，乘客以及货物拥有者应当严格遵守乘坐安全提示和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开展道路测试的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换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二）履行安全保护责任，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做好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 （三）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四）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五）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得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申请的确认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的除外。 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未收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邮政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每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上路通行试点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驾驶人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生产企业或者试点使用主体进行处理，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邮政管理局。 第四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生产企业或者试点使用主体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确定其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系因驾驶人原因导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确定其事故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邮政管理局，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其他事故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公安局对接报事故全部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按照《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本细则所述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和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测试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测试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五）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六）搭载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第四十四条 支持探索开展下列场景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各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包括无人物流车、自动配送车、无人零售车、低速环卫车辆、无人安防车等）开展货物配送、餐饮配送、清洁环卫、监管巡逻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有未及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收集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或省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省级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2.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3.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5.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表 7.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8.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附件2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第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须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后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5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6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7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 状态） 8 车辆定位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C-V2X联网通信等。 附件 4 20XX 年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需在珠海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道路测试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珠海市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示范应用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5 20XX 年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需在珠海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示范应用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示范应用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示范应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珠海市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示范应用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签章）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说明或出行服务能力说明 二、申请车辆基本情况 申请车辆数量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级别 序号 车辆VIN 违法 次数 事故 次数 已完成的测试 备注 测试道路 测试里程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测试内容 道路类型 普通道路□ 普通公路□ 城市高快速路□ 测试类型 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 测试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路段 四、测试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备注 1 2 3 4 5 6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保函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网络安全方面风险评估） 附件7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6）； 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四、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五、道路测试车辆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六、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九、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相关材料； 十、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附件8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5）；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6）； 三、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材料； 四、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五、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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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3864838)（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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