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沿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滩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 市级 · 自贡 · 产业园区 · 发布于 2025-07-01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自贡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发布日期**：2025-07-01
- **申报截止**：2030-07-04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沿滩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措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沿滩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兴区、工业强区”战略，推动氟硅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建圈强链”“进圈入链”，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加速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 文号：自沿府发〔2025〕19号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适用地区：自贡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申报截止：2030-07-04（以原文为准）
- 发布日期：2025-07-01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开放兴区、工业强区”战略，推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进圈入链”，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促进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沿滩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措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2025年6月5日沿滩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兴区、工业强区”战略，推动氟硅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建圈强链”“进圈入链”，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推动一主两辅（一）支持化工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化工新材料产品技术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省级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围绕未来材料、未来能源等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布局，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未来产业领军企业、标志性产品、新赛道项目、场景案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二）支持装备制造创新发展支持装备制造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首台套产品验证应用，对非关联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认定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三）支持食品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新品开发。鼓励食品加工企业积极开发肉制品、调味品、休闲食品、预制菜等高附加值新品，面向新消费市场打造爆款单品，对单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链主企业采购相关中小企业（含集体经济组织）产品及服务5000万元以上，每年按同比增量部分的5%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做优做强（四）支持产业建圈强链对首次认定为全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设期满1年后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五）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纳税销售额，下同）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多可获得5次奖励。
对获评“专精特新”、新经济“种子企业”“双百企业”“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等称号之一的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不满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工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以上的，按当年工业产值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六）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总部式发展，延伸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供应链、物流仓储、电商贸易等产业链上下游业务，综合考核其工业产值、本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该企业上年度工业产值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最多可获得5次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七）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抢订单，对在市域外主办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展览会等会展活动的，按照活动场地租金、会场搭建费用的50%给予单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参加国家、省、市、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的展销会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科技和经信局）（八）支持企业减免税赋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三、支持产业蓬勃发展，加快产业聚集（九）支持节约集约资源支持企业收购盘活本区内低效闲置用地（含厂房）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收购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新租赁本区内产业载体开展生产经营的，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房租物业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法院）（十）支持外资提质扩容鼓励企业以外资形式投入先进制造业，对实际利用外资（FDI）不满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金额的5%、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十一）支持项目快投快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加速推动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集聚，对企业新增、扩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1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实际投产后可分别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3%、4%、5%给予最高2亿元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十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递增的，按三年内每年研发投入的5%，给予单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支持企业入选“盐都最佳伯乐”，科研人才入选“盐都百千万英才计划”“盐都杰出人才”，享受相应支持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十三）支持校院企地合作支持高校院所深化校地企合作。鼓励高校院所在本区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中心给予免载体租金和物业费用支持。对单个高校院所每年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个以上的，给予该高校院所每年100万元奖励。
支持产教融合发展。鼓励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业与本区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搭建产学研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培养产业创新人才，对获批为省级及以上现代产业学院的，每次给予该高校院所10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才引智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可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引进博士入站，每引进1人给予该单位5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和经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协）（十四）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市级科普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基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发展改革局）五、附则（十五）本措施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企业涉及多项区级类似奖励、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措施，如需区级匹配资金的，在企业以该项目申报区级奖励、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措施时，应扣减相应金额。
（十六）本措施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后本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并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申报审查。申报主体于申报前两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对产业聚集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专项激励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实施。
（十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沿滩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到期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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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www.zgyt.gov.cn/ytqrmzf/qtwj2243/pc/content/1940255602054668288/content_1940255602054668288.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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