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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2026-10-28

创新成果躺在实验室“沉睡”?重庆出台措施推动国资职务发明成果流转交易

导读:激励转化转让许可净收入不低于70%用于奖励《措施》提出,企事业单位推动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进场交易,可享受收益分配、绩效奖励、税费减免、交易服务优惠、尽职免责等普惠政策。在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方面,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

创新成果躺在实验室“沉睡”?重庆出台措施推动国资职务发明成果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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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记者获悉,市知识产权局等10部门近日印发《重庆市促进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进场交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面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流转、交易、处置全流程,大幅降低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合规门槛,破解科研人员后顾之忧,提升成果处置效率与便利化,加快推动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也是重庆在全国率先针对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进场交易形成的制度性措施。打通堵点让成果流转与处置更方便更规范《措施》所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和区县(自治县)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本市辖区内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据介绍,长期以来,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普遍面临制度卡点:国企管理者怕担责,担心定价不当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转;科研院所找不到清晰的交易路径,搞不清楚流程,不会转;全市缺少统一执行标准,各单位自行操作,程序不一,不规范转。这导致部分高价值职务发明成果闲置,躺在实验室成为“沉睡资产”。要打通这些成果从科研攻关到产业落地的关键堵点,亟需通过专项政策,清晰界定交易主体、交易场景、交易平台、配套服务、收益分配和容错边界,统一全市执行标准,让成果流转与处置更方便、更规范。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明确要求健全国有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无形资产处置管理。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国资职务发明成果交易体系,畅通创新要素市场化流动渠道,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赋能实体经济,持续完善创新生态、激活国有创新存量资源,将更好支撑全市“203060”重点攻坚突破体系产出成果高效转化,为我市加快建设创新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分类施策明确成果进场交易刚性要求据介绍,《措施》共15条,严格对标国家法律法规及顶层政策要求,立足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坚持“不创设新规、系统归集政策、统一实操口径、优化转化服务”原则,聚焦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交易流程以及资产评估、涉外审查、收益分配、容错免责、部门监管等关键环节,系统归集现行制度、细化实操标准、厘清合规边界,力求打造全市统一、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的国资职务发明成果市场化转化制度体系。根据《措施》,国资职务发明成果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职务科技成果。那么,哪些成果应当进场交易?在哪里交易?《措施》针对国有企业,明确了进场交易刚性要求:国有企业发生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转让,或者以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出资、增资扩股、开展市场化股权合作的,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对于交易标的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持有的发明成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含新设企业)等方式交易的,可依托重庆科技要素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国家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等多元合规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鼓励进场公开挂牌交易。《措施》也明确,符合9类情形的国资职务发明成果,可免于进场交易。据悉,为构建全链条标准化流转交易流程,《措施》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细化了交易前准备、进场交易实施、交易后备案及权属变更全流程操作规范。在交易方式方面,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依照法律法规,可选用进场挂牌、公开拍卖、非公开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易。激励转化转让许可净收入不低于70%用于奖励《措施》提出,企事业单位推动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进场交易,可享受收益分配、绩效奖励、税费减免、交易服务优惠、尽职免责等普惠政策。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合规风险,《措施》建立了清单化合规判定标准,统一全市实操判定口径,以降低此类风险。同时,依法细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履职容错、尽职免责情形,清晰界定合规底线,打消成果转化制度顾虑。《措施》还进一步细化了科研激励兑现统一标准。其中,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规范开展国资职务发明成果进场交易,可依法依规享受收益分配、税费减免、考核倾斜政策。在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方面,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如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措施》提出了相关标准。比如,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进行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用于奖励。国有企业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配,则按照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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