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据此对《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主要内容 1.将“总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二、综合整治措施”中的“(七)严格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修改为“(七)严格管控减排措施落实”。并增加“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原文件地址:https://www.gannan.gov.cn/gannan/c100696/202608/c02_637580.shtml 关联稿件</p><blockquote style="color:#8a8a8a;font-size:13px;line-height:1.8">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产业资讯分享,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机构所有,原文链接:<a href="https://www.gannan.gov.cn/gannan/c100698/202608/c02_637578.shtml" rel="nofollow noopener" target="_blank">https://www.gannan.gov.cn/gannan/c100698/202608/c02_637578.shtml</a>。如有侵权,请随时致电 18013759055,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blockquo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