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心城区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房地产政策措施优化完善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购房配套费用,包括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以及购买同小区车库(车位)。建立缴存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家庭代际互助机制,支持上述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配套费用及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责任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将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支付购房配套费用的办理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责任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贴息。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转公”贷款,按正常还款实际利息支出20%的标准,在贷款还款全周期按月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利息补贴资金成本列入当年公积金业务支出。具体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区无住房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房,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按首套房标准执行。居民家庭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在新购住房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人行荆门市分行) 五、调整地下停车位地价标准。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该宗地所在区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2%核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六、盘活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对已建成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调整规划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支持房屋产权人改建成教育、养老等用房和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七、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实行“一项目一公司”的项目公司制,项目开发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项目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应按规定实缴到位。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现房销售项目的购房定金均应存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在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金均应存入项目开发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人行荆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门监管分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八、有序推进现房销售。新出让土地的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商品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形象进度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九、支持分期建设及验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的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备案)证之前完成。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等安全性、功能性设施设备,应在项目首期建设并验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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