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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1-0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财政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概预算控制、招标(采购)、资金拨付、调整竣工结算结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以及进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或占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综合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或占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含信息化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评审。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可免予评审。 第四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局所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称市财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财评中心应优先组织自有人员开展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财评中心组织实施财政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八条  概算评审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依据,项目概算送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确需调整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市财评中心应对概算支出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管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概算编制精准度达到国家、省相关规定标准。 第九条  预算评审以概算评审结论为依据,项目预算送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总额。确需调整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概算评审后,签订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不进行预算评审。 按照有关规定免于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送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财政局预算安排金额。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原则上应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财政部门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竣工结算评审在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实施。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分批次报送评审,过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评审结论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评审在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后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的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可委托市财评中心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评审结论调整决算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十二条  市财评中心在评审过程中需对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等资料进行核实、调阅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财评中心应加强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项目评审质量管控“三级复核”工作机制,并利用自身专业力量,强化评审质量管控复核,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市财评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预(概)算初步评审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下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及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决(结)算初步评审工作完成时限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财评中心应及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确定评审结论,并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概预算控制、招标(采购)、资金拨付、调整竣工结算结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以及进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评中心应严格评审全过程管理。受托机构及评审人员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时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严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审查其资金来源及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等评审准入条件,并下达评审任务。 (二)协调处理财政评审中相关问题。 (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四)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评中心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力量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评审风险。 (四)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评审项目的资料归档工作。 (六)加强对全市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市财评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评审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意见的,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计量计价方法、工程价款调整方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及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对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及不实情况。因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财政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参与项目评审会审,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六)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七)对市财评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或因成果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可建议发改、住房和城市更新、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发布的《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荆政发〔200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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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财政评审报告用于哪些事项?

项目概预算控制、招标、资金拨付等

哪些情况下需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审?

占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或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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