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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1-02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div id=

导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1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牡丹江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度、衡量。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负责日常监管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六条  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存在多个规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和配套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当说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手段、涉及的区域和受众范围; (四)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涉案产品、服务的风险性; (五)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数额及涉案产品数量; (六)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八)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给予行政处罚应当说明理由。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及时改正的认定参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的; (五)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全部召回; (六)当事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当事人经营困难,经县级以上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函证明或者有证据充分证明其经营困难的; (八)危害后果由多重因素造成,违法行为在危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的;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 (二)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恶劣的; (三)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 (八)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或者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评估各项情形在违法行为中的影响程度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涉案产品(服务)风险较低; (四)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涉案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十六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 (五)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性侵害; (六)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范围较小; (七)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七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上述期限为五年。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前款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可以从法律条文适用、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行为模式、适用的法律依据之间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八条 改正是指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整改使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的方式不限于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多收价款等。 第十九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及公允价格获取涉案商品;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主张无主观过错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结合前款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应当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情节恶劣,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二)违法手段恶劣; (三)侵害对象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四)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其他能够反映违法情节恶劣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基本相当或者近似的案件,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理结果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7月15日施行的《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牡市监规字【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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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该办法由谁审议通过?

局长办公会

适用范围是什么?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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