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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1-06

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拟吊销贵州德美商贸等35户企业营业执照告知

导读: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本局对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依法完成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如下。

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 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的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以下统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确认,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且未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企业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应年度报告补报;经按照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预留联系方式逐户核查,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有效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经核查确认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预留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有效联系,本案不具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述权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述法定权利。 联系人:詹晓筑、杨志倩; 联系电话:0859-3246769; 联系地址: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金水北路71号)。 附件: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名单.et 贵州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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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涉及多少家企业被调查

涉及35户企业被调查

调查结果如何

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调查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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