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6〕2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就文件制定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落实市委“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工作部署,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标落实省级工业用地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补齐我市工业用地供给、配置、盘活、监管环节短板,优化工业用地配置管理,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能,破解工业空间保障不足、存量用地盘活难、项目准入评价不够精细、全生命周期监管闭环不完善等现实问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坚实空间要素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立足衢州产业发展与工业用地利用实际,研究起草本《实施意见》,系统集成改革举措,从市级层面统一规范全市工业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提升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供给持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6〕7 号)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家、省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启动文件起草工作。起草阶段充分对标省级改革导向,结合我市开发区运营、项目落地、存量盘活实践,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意见,严格履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2026年9月2日,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9月28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聚焦工业用地空间保障、项目准入、市场化配置、低效再开发、全生命周期监管全链条,共设置5个方面15条政策,坚持增量存量并举、提质增效并重,兼顾产业发展、企业诉求与土地监管要求,承接省级政策同时突出衢州本地化实操细则。 一是强化工业用地空间保障,夯实底盘调优布局。具体包括加强规划空间保障、优化园区功能布局、保障用地有效供给、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空间等4条政策。立足工业强市建设,划定并守好工业用地空间,推动零散工业地块向各类开发区(园区)集聚。推进产城融合打造15分钟产业社区,适度放宽工业配套宿舍、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比例,兼顾企业生产与员工生活。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熟地储备目标,持续做大工业用地供给盘子。优先盘活存量空间建设小微企业园,引导小体量产业项目入园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产业载体。 二是健全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择优遴选提升落地质量。具体包括优化“标准地”指引体系、健全项目优选联评机制等2条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化、数据化的工业“标准地”指标体系,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刚性导向,同步落实屋顶光伏建设要求。依托数字化平台搭建“智评配地”场景,面向本土培育和外来招引项目开展全维度综合评价,实现“一企一评分”,动态形成优质项目库,把好项目准入关口,推动优质资源匹配优质产业项目。 三是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灵活供给稳定市场预期。具体包括规范工业地价管理、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用途兼容混合利用等3条政策。规范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指导价执行,对六大标志性产业链、未来产业赛道优质项目,按规定给予地价支持;创新出让模式,采用“限价格+竞贡献+公开摇号”方式遴选用地主体,弱化单纯地价竞争。推行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多样化拿地模式,适配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实际。鼓励发展混合产业用地,在保障工业主体占比前提下兼容仓储、科研、配套服务等功能,适应新业态复合发展诉求。 四是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深挖存量释放土地效能。具体包括鼓励片区式开发、推进企业自主再开发、支持相邻用地并宗再开发、支持用途合理转换等4条政策。支持老旧工业片区连片整体更新改造,政府统筹收储改造的可落实土地安置政策。企业在自有厂区内提高建设强度、扩容增效,符合条件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城镇开发边界外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允许在权证范围内开展原地改造。支持相邻宗地合并统一改造,统筹规划指标与产出考核。分类明确工业控制线内外存量用地转换规则,工业、仓储、研发之间可便捷转换,有序引导存量用地功能迭代,拓宽存量盘活路径。 五是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监管守住发展底线。具体包括规范“双合同”管理、规范二级市场管理等2条政策。落实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双合同”管控,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原则,压实项目建设、产出效益监管责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可经评估后合理调整。从严管控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明确分割的准入条件、面积与宗数约束,规范存量工业用地流转秩序,实现从拿地、建设到投产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保障工业用地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何敏娟 联系电话:0570‑3862435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产业资讯分享,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机构所有,原文链接:https://www.qz.gov.cn/col/col1229037077/art/2026/art_3d730b8ce60c44dbb1f0272f7ff0d6d6.html。如有侵权,请随时致电 18013759055,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