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6-10-21 [解读来源] 石嘴山市气象局 [解读单位] 石嘴山市气象局 近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嘴山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保护、运行维护,优化气象监测资源统筹布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推进气象监测数据共享、开放、规范使用、高效利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解决当前本市气象监测设施多头投资、重复建设、布局分散,以及各类监测数据汇交共享机制不健全、格式接口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已经2026年9月30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运行维护、迁移、撤销、备案,以及气象监测数据的采集、汇交、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围绕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管理两条主线,对气象监测设施和气象监测数据实施全链条规范。 (一)总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政府领导、气象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明确推动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二)规划建设与统一管理(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财政资金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设施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设施纳入统一布局,临时性监测活动可不纳入但须遵守相关规定;明确设施建设应符合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推动数据格式统一、接口兼容、数据互通。 (三)运行维护与保护(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设施投入运行或迁移、撤销后应按规定备案;明确所属单位、组织应加强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气象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行为。 (四)数据汇交、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体系(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汇交;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共享机制;明确数据使用规则和气象数据身份标识要求;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落实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保密管理要求。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定期开展设施统计调查;明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用语含义与施行日期(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对“气象监测设施”“气象监测数据”“公共气象监测数据”三个核心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统筹规划,从源头解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问题;二是突出标准引领,推动数据格式统一、接口兼容、数据互通;三是突出数据共享与安全并重,实现发展与安全相统一;四是突出全链条管理,覆盖设施规划建设到数据采集利用各环节,形成闭环管理。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石嘴山市气象局 电话:0952-2020324 单位邮箱:[邮箱已脱敏] 政策原文: 石嘴山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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