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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0-08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导读:(十)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上级补助资金,完善物业相关配套设施。(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物业资金监管 加强物业服务项目收费管理,…

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6-000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9-29 文号: 乌政办发〔2026〕5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物业管理体系,提升法治化、市场化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全面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要求,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聚焦我市当前存在的物业服务质价不符、执法进小区难等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三年提升行动,到2028年底,基本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率100%、物业类有效投诉量较2025年下降30%,基本构建运行规范、质价相符、和谐有序的物业服务新格局。 二、全链条闭环管理 (一)规范前期物业选聘 严格执行普通新建住宅小区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核算与价格监督,引导构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标准化合同与菜单式服务 全面推行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推行“菜单式”服务模式,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从源头上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履约监管,实现“质价相符”。(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物业资金监管 加强物业服务项目收费管理,严禁捆绑收费、重复收费、违规加价。开展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清理行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单独列账,每季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情况。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机制,明确应急使用事项和启动程序,精简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率。2026年底前,各旗县市区应当完善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动机制。(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醒目)位置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每季度对公共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进行公示,重大事项即时公开,并动态更新至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2026年10月底前,全市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信息公示基本实现全覆盖。(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分类明确企业退出程序 建立街道、社区全程介入的物业退出监管机制,细化资料移交、设施设备交接、财务结算等相关流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退出,确需退出的,须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把关,依规有序组织交接,并加强退出环节的价格监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的,须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并做好过渡衔接,保障基本物业服务不中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解聘的,应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物业企业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移交,严防擅自离场和管理真空;对企业擅自离管、不按规定移交资料涉及违法违规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促进物业服务精细化、品质化 物业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岗位工作制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小区人员和车辆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巡检和维护设施设备,做好垃圾分类和清扫清运,鼓励应用智能监控、智能门禁等设备。推动建设市级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数字档案,提升智慧管理服务水平。(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延伸拓展服务领域 推广“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卫生健康、代买代送等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物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物业行业管理优势,联合民政、商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推动相关惠民政策精准嫁接至“物业服务进家庭”工作中,通过优势互补,携手打造特色服务品牌。(市住建局、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物业服务新模式 对全市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单体楼、回迁安置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确定管理模式:对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小区引入专业物业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小区,引导居民协商采用“物业托管”、“企业托底”或“居民自治”等模式。逐步消除物业管理盲区,到2028年底基本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同时,积极探索“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试点,以“公开透明、开放参与、信义为本”为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由“企业主导”向“业主共治”转变,构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新型信任关系。(市委社工部、住建局、民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补齐配套设施短板 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设施规整改造。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推动充电桩(棚)建设,落实电梯、消防设施定期维保制度。持续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2026-2028年间,完成电梯更新50部。(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范化解小区安全隐患 开展住宅小区特别是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检修、杂物清理以及极端天气应对等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市住建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物业服务综合监管 (一)深化信用评价体系应用 建立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评优评先、执法检查等领域的多元应用。每年度发布物业企业“红黑榜”,通过媒体公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行“执法进小区” 深化“综合查一次”机制,建立住建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协同联动的执法体系,统筹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小区,提升跨部门协同监管效能。针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倒垃圾、占用消防通道等顽疾,全面推行“教育引导在先、服务帮扶在中、执法处罚在后”的阶梯式柔性执法模式,灵活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体现包容审慎与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物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通报各部门执法情况,定期研判执法态势并开展效果评估。各旗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线索,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进小区行动,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问题,确保执法覆盖无死角,问题整改全闭环。(市住建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园林服务中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数字化监管提效 依托自治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实现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数据归集,完善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功能。全面推广物业“码上办”小程序,建立“投诉—响应—处置—评价”全闭环流程,市住建局对超时未处理的工单进行红牌督办。实现监督投诉处置短、平、快、准。2026年底前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码上办”全覆盖。(市住建局、大数据管理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 依托市县两级综治中心或“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设立物业纠纷调解窗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用好“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问题发现、快速响应、协同处置、跟踪督办、闭环管理的全链条工作体系,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解决小区物业问题的工作格局。发挥退休老党员、“两代表一委员”作用,将物业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力争物业投诉率逐年下降。统筹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和舆情引导,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2026年底前,各旗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完成物业矛盾纠纷调处窗口的设置工作,物业类有效投诉量较2025年下降20%以上;2027年较2026年下降10%以上,2028年较2025年下降30%以上,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政法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司法局、信访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建立房屋质量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机制。厘清开发企业、施工单位、专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各方责任。全面排查住宅小区质量隐患,建立动态台账。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压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开发企业注销或失联的,属地政府牵头协调多部门联合解决;专营设施质量问题由专营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符合应急情形的,依规应急启动维修资金;对涉及规划核实、用地手续、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专营单位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一)提升业委会(物管会)履职能力 制定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指南,定期开展成员培训,指导其依法履行物业服务选聘、收费监督、公共收益管理等职责,规范议事决策流程。(市住建局、民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双履约”监管力度 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实现双向约束。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对物业服务收费率低的问题,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物业费且经法院判决败诉的业主,探索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提示。同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催费行为,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以断水、断电、断气等违规方式催缴物业费。(市住建局、司法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行业培训与人才建设 依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每年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设施设备维护、应急处置、服务规范等技能培训,开展行业内技能竞赛,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市住建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党建引领 (一)构建三级联动领导体系 建立市、旗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物业管理制度。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旗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物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带动整体水平提升;街道(乡镇)、社区要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指导,落实业委会或物管会成员候选人把关责任,推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业主进入业委会,通过业委会选人用人实现对物业公司的省力有效监管。市委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对基层党组织抓物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党建联建机制 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应当对基层党组织给与指导支持,持续推动居民小区党组织建设。街道党工委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多方参与议事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落实社区“两委”与物业企业、业委会(物管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实现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加大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9月)。各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全面落地实施,广泛动员部署,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6年10月-2027年12月)。挂图作战,逐项推进重点任务,强化工作调度,及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相关单位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市每半年通报各旗县工作进展,约谈提醒滞后地区,2027年开展中期评估。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8年1月-12月)。全面实现物业管理规范有序,各项指标达到基本要求。组织开展“回头看”,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有效措施,推动治理模式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压力传导,统筹推动各项提升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物业”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与业务指导,凝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切实打通物业治理的堵点难点。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全面纳入市级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定期跟踪问效并通报工作进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进展滞后的,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系统解读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曝光恶性竞争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部门职责清单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承接查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及“红黑榜”发布;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公共收益归集使用;牵头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指导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建设;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中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乱倒垃圾、违规排放油烟、毁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做好小区内专营设施的维护、管理、接收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指导物业党建联建工作,推动居民小区党组织建设;落实“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制度;组织动员党员在居住小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舆情的监测、统筹,对物业政策法规及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舆论氛围。 (四)市委政法委:依托各级综治中心设立物业纠纷调解窗口,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多元化解物业领域矛盾纠纷。 (五)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推动社区“两委”成员与物业企业、业委会(物管会)通过法定程序“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旗县市区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配合开展物业领域价格监督。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小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养犬、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行为;依法查处恶意拖欠物业费且经法院判决败诉涉及的违法行为。 (八)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资源与物业服务对接,支持“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九)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小区提供法律服务 、宣传法律知识,提升业主、物业企业法治水平;指导协调物业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十)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上级补助资金,完善物业相关配套设施。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社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审查和规划核实;配合认定违法建筑及改变规划用途行为;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中涉及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核实。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市审计局: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住宅小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查处小区内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五)市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涉及物业管理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挥卫生健康专业优势,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配合市住建局等部门,推动健康服务融入“物业服务进家庭” (十七)市商务局:做好商业规划、促进消费、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做好市场运行调控、流通秩序规范。市商务局与住建、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消费服务"模式发展。 (十八)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智慧物业服务平台与数据共享平台对接的技术支撑工作;支持物业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 (十九)市总工会:与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物业行业从业人员技能竞赛。 (二十)市园林服务中心:负责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毁坏住宅小区内绿地行为进行现场勘验和评估,并对后续绿化恢复方案提出专业建议。 (二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前期物业选聘、深化信用评价体系。 (二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维修资金纠纷等案件;推进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小额物业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配合建立恶意欠费败诉业主信用提示机制。 (二十三)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通信管线改造工作。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辖区内物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委会(物管会)的组建、换届和规范运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调处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落实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托底保障和应急服务;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十六)各专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承担小区内专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承担相应保修责任;配合实施老旧小区专营设施改造。 文字解读: 《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政策解读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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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延伸拓展服务领域 推广“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卫生健康、代买代送等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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