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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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870556/2026-00119 发文机构 : 运城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 政办规 发文字号 : 运政办规〔2026〕4号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 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6日 是否有效 : 有效 标 题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政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是公共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及运城民航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分别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联动的原则,进行宣传和保护,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职能,建立运城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二)市交通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协调成员单位履行净空保护责任;协同机场公司积极开展净空联合巡查,及时处置影响机场净空的活动或者行为。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民航部门提供的经批准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工作;配合机场公司开展周边生态林、防护林及对可能吸引鸟类聚集、影响飞行安全的林地进行评估并提出改造方案。 (四)市应急局:负责净空保护区各类应急救援的统筹与指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与储存环节的审批监管,确保相关经营活动严格符合净空保护要求。 (五)市能源局: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建设存在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协调处置工作;共享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项目信息。 (六)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低慢小”航空器违规飞行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场所;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受理属于公安管辖范畴的净空安全举报线索。 (七)市气象局: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 (八)市住建局:负责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九)市体育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等体育活动净空审核的协调服务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航模、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飞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滑翔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对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市文旅局:督促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市级文旅活动,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净空审核手续。 (十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相关工作。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配合各单位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涉农相关行为管理工作。 (十三)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前,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净空要求,向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无人机、孔明灯等开展监督检查。 (十五)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排查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号干扰源,查处违规设台行为,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十六)机场公司:履行机场净空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机场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运城机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区域,由市政府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民航部门依据批准的运城机场总体规划和障碍物限制面,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使用激光笔照射飞机;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第九条 盐湖区、夏县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机场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公司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协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和临时障碍物拆除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机场公司。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项目主管部门应协调机场公司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十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配合接受机场公司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 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产权单位向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验收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产权单位同时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运城市或相关县(市、区)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净空要求,向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五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三)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确定运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六章 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运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代履行。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机场公司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失效情况报告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职能部门;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职能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期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公司验收并报告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指在机场及周边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风筝、孔明灯、气球(不含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探空气球),以及易被风吹起、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机场及周边区域空飘物防治工作,应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加强管控。 第七章 鸟击防范与生态协同治理 第二十四条 机场公司应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科学统筹机场周边区域土地利用,从源头减少机场周边鸟类聚集隐患,保障机场飞行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机场围界周边的县(市、区)政府对障碍物限制面内的以下场所,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降低鸟击航空器风险: (一)露天垃圾堆放场、垃圾填埋场、垃圾分拣场; (二)畜禽屠宰加工场、水产肉类加工场; (三)露天水产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连片果园、苗圃、生态林等鸟类栖息繁育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机场公司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对机场周边植被进行管控,从而降低鸟击航空器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盐湖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对机场围界周边障碍物限制面内存在的蓄水池、养殖池、湿地等各类连片积水或水域,科学管控,降低鸟击航空器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严格规范信鸽饲养、放飞及赛事活动,各类肉鸽养殖实行标准化圈养管理。由市体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监管机制,对辖区内信鸽俱乐部、养殖公棚、零散养鸽户等主体开展监督管控,规范各类信鸽放飞、竞翔活动,坚决防止各类信鸽活动与航空器起降运行产生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保障机场净空安全与飞行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及净空保护区域的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飞行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第八条所列禁止性行为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同时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民航管理规定发生修改、废止、更新的,按照国家及民航行业最新有效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交通局负责解读,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政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运城机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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