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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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870556/2026-00120 发文机构 : 运城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 政办规 发文字号 : 运政办规〔2026〕3号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08日 是否有效 : 有效 标 题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预算工作集中财力保基本保战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运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级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没有设立股东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在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比例按30%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收到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通知(所属)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级企业填写一般缴款书进行缴纳。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须一次性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运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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