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微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装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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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微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装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6-09-22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微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装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
项目编号:JSZC-320685-JSHS-G2026-0025二、项目名称: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微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装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淮安海之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高南村合心组3号 被投诉人: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长江中路122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小民屯村988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无法保证充分供应、充分竞争。\n2.招标文件未依《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明确A02030609“消防车”的采购边界,将普通货车类产品与专用作业车辆并列列举,且未明确投标车辆的公告产品类别、整车型号等要求,造成政府采购
品目:、
采购标的:与车辆准入类别相互矛盾,供应商无法按照统一标准响应和竞争。\n3.采购文件以“一键式操作面板、电动执行器、一键出水和一键关停”等限定特定控制路线,形成事实上的样车前置门槛。\n4.车辆顶部扩展配置采购边界不清、技术参数和布置条件缺失,可能造成供应商差别竞争。\n5.将工信部车型公告等法定准入证明后置至履约验收阶段,仅凭承诺函认定响应,无法证明拟投车辆具备合法生产、销售及登记上牌条件。\n6.招标文件将全部技术参数均规定为实质性要求,导致等非核心、非实质性要求被全部实质化,扩大无效响应范围,加重供应商响应负担,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及
采购需求:合理性原则。\n7.采购文件以概括性条款将全部
采购需求:一揽子设为实质性要求,又将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为评分因素,导致无效投标条件不明确、证明标准不统一、评审规则相互冲突。\n8.招标文件在评审标准中设置“视频演示”12分,其中“焊接无气孔/夹渣”“管路加压测试无渗漏”等属于检测或履约验收事项,仅凭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难以客观判断。\n9.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将特定车辆类型、特定改装路径纳入得分条件,形成对既有成交产品、既有厂家、既有供应商的倾向性,限制其他具备同等履约能力但未采用该类改装路径的供应商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1.请求对投诉事项1至9逐项核实,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依法认定成立,并审查相关采购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n2.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依法决定是否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暂缓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后续事项,直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或者依法恢复采购活动。\n3.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并结合合同签订、履行实际状态依法处理;如查明采购文件违法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应依法采取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撒销合同或者其他相应处理措施。\n4.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核查
采购需求:调查、
采购需求: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及公平竞争审查过程,并针对9项投诉事项逐项纠正。\n5.如经调查认定上述采购文件缺陷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请依法责令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及修订后的完整采购文件,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合理、平等的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在未消除违法影响的情况下沿用原采购结果继续实施。\n6.请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采购需求:制定、需求调查和审查、采购文件编制、公平竞争审查、质疑答复、评审组织及后续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调查;对查实的问题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公告投诉处理结果。\n7.请在投诉处理中重点调取并核验:(1)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市场调查对象及至少3家中小企业完整车辆制造商、具体公告车型和划型依据;(2)全部有效投标人的完整整车型号、工信部公告及符合性审查材料;(3)全部技术偏离表、视频原始文件及逐项评分明细;(4)全部类似业绩合同及其计分认定记录;(5)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新增的“机械/液压等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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