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头加工企业粮油收购贷款
产品说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头加工企业粮油收购贷款是面向四川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融资产品。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粮棉油等调控政策,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粮棉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调控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调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农发行支持借款人执行国家及地方储备调控任务而发放的,具有财政利息、价差和费用补贴或落实轮换费用来源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根据农发行职能定位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政府储备调控本币贷款属于政策指令性贷款,外币贷款属于自营性贷款。 第四条 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储备调控计划审批发放贷款。 (二)落实补贴。应落实财政补贴来源,或轮换费用。 (三)封闭运行。贷款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分类管理。区别不同类别的借款人和储备调控物资种类,采取不同管理方式。 第五条 对政府储备调控贷款项下的营销产品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发布营销产品手册。对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不再适用的营销产品,应及时停用或取消。 政府储备调控贷款项下营销产品包括:中央储备粮油贷款、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国家储备棉贷款、地方储备棉贷款、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贷款、国家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国家储备糖全额补贴贷款、地方调控粮油贷款、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贷款、粮棉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以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其他营销产品。 第六条 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的基本流程为:受理(如需)、调查、审查、审议(如需)、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收贷收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承担中央和地方粮棉油储备任务、中央和地方政府粮油调控任务、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中央储备肉糖等储备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政策承担政府政策性收储任务的单位(部门)委托的企业。 第八条 贷款范围。政府储备调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列入政府或有关部门储备、调控等政策性收储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以及经认定批准的粮棉油政策性财务挂账。 第九条 贷款用途。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储备和调控等政策性收储任务的资金需要,包括: (一)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收储和轮换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资金需要。 (三)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油临时收储政策的资金需要。 (四)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调控粮油计划的资金需要。 (五)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 (六)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肉、糖等收储计划的资金需要。 (七)经总行认定,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担保方式:担保类/信用类。单户授信最高可达900万,利率3.35%起,期限最长1年。有意向的企业可通过办厂易平台咨询对接(客服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