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流贷)
产品说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流贷)是面向四川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融资产品。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 存量大中型企业客户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以及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九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从事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十条 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且在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 (二)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满一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涉农,且上年度或近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含)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65%(含)以内;近三年不能连续两年亏损,销售收入不能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降幅超过50%(含)。 (四)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的,或供应链贷款模式,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担保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五年无重大或恶意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恶性刑事案件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民事案件。 (五)他行融资情况。其他融资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他行融资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的,或采用供应链贷款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担保的,他行融资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六)或有负债。对外担保金额(含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不存在互保关系,不存在民间高息融资行为。 (七)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八)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九)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十)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满一年。 (二)生产经营稳健,近两年主营业务范围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十二条 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二)生产经营周期较长,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超过一年。 (三)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第十三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相关行业项目融资、建设、改造,以及建成后运营的相关。担保方式:担保类。单户授信最高可达850万,利率3.35%起,期限最长1年。有意向的企业可通过办厂易平台咨询对接(客服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