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达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开展土地储备工作。适用对象包括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完成及规划区内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入库须满足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补偿到位等六项刚性条件,禁止存在权属不清、污染隐患或未注销登记情形。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债券等,实行专款专用与绩效评价,其中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实行强制要求。
怎么办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土地储备项目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3个月时限)。前期开发须达“通平”标准,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建筑。供应时须关联信息系统预出库单号并完成权利注销。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达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17日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制定,旨在规范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行为,强化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提升建设用地支撑能力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 核心内容 ▎ 土地储备定义与原则 •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合理利用、落实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 储备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五项基本原则。 ▎ 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 • 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 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 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 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 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 入库禁止情形 拟收储土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储备: • 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 • 补偿不到位; • 土地权属不清晰; • 应当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而尚未办理; • 存在环境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未依法完成核查、评估、治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期开发与管护 • 入库储备土地须开展前期开发,满足通平要求(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及土地平整); • 前期开发须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与竣工验收; • 管护方式包括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 • 临时利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临时利用用途包括:施工办公用房与堆场、地下空间开敞式施工、非污染性农作物种植、文体场所与停车场等公共空间,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用途。 ▎ 供应管理 • 入库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 使用专项债券收储的土地,在供应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供应后及时告知; • 出库供应须满足三项刚性条件: • 供地方案已关联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预出库单号; • 已依法登记的入库储备土地供应前已完成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 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 资金管理 • 资金 style="margin:0 0 10px;line-height:1.9;color:#334155;padding-left:18px;text-indent:-18px">•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出让收入返还:入库储备土地供应后的土地出让收入 • 其他合法 style="margin:0 0 10px;line-height:1.9;color:#334155;padding-left:18px;text-indent:-18px">•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或混用于日常经费; • 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该项目到期债券本息; •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 申报条件 ▎ 计划编制主体与程序 •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须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 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 入库基本条件 • 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不动产权属清晰; • 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 • 经济补偿已足额落实; • 完成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如适用); • 无未处置的环境、文物、地质等风险隐患。 ▎ 政策影响 ▎ 监督管理机制 • 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 实行入库储备土地联动巡查机制,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查处乱搭乱建、乱倒乱采、乱耕乱种、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 对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须同步向财政部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和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确保信息一致、数据同源。 ▎ 责任追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及其他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则说明 • 拟收储土地:已纳入储备计划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启动收回/收购/征收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 入库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规范化管理的土地; • 通平:按规划完成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优化,并实施土地平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