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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产业准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10-16
发文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你们关于申请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二、试点区域。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产业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

• 发布日期:2026-10-16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6-10-16 06:00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试点区域。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无锡市梁溪区,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太仓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区,淮安市淮安区,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镇江市润州区,泰州市姜堰区;四川省:泸州市。

三、试点领域。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水电气民用“三表”和出租车计价器;上海市:水电气民用“三表”和电子计价秤;江苏省:电子计价秤;四川省:电子计价秤和加油机。

四、 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统筹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风险模型构建、实战应用落地等各项任务,探索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路径,推动民生计量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判、事中管控转型,由单点监管向全链条智控转变。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五、 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重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创新机制与典型案例。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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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你们关于申请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二、试点区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发布日期为2026-10-16。
政策原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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