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发文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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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产业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
• 发布日期:2026-10-16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6-10-16 06:00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试点区域。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无锡市梁溪区,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太仓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区,淮安市淮安区,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镇江市润州区,泰州市姜堰区;四川省:泸州市。
三、试点领域。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水电气民用“三表”和出租车计价器;上海市:水电气民用“三表”和电子计价秤;江苏省:电子计价秤;四川省:电子计价秤和加油机。
四、 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统筹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风险模型构建、实战应用落地等各项任务,探索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路径,推动民生计量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判、事中管控转型,由单点监管向全链条智控转变。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五、 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重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创新机制与典型案例。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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