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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8
发文单位:
保山市政府
摘要:取消1项:“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新增5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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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公布,旨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目录分为三类: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的事项共16项(取消1项、新增5项);申请人必须委托的事项共35项(取消6项);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共41项(取消2项、新增6项)。所有事项均严格对标2025年版省、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使层级、设定依据及中介资质要求。政策强调目录外事项不得作为审批要件,严禁强制指定中介,审批部门委托类费用由财政保障。适用对象包括保山市内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市、县两级审批部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保政发〔2021〕11号)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5〕34号)等文件精神,保山市结合法律法规修订与机构改革实际,对原目录进行系统梳理和动态调整,形成《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公布实施。

▎ 核心内容▎ 事项目录分类与调整情况

• 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事项:共16项

• 取消1项: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 新增5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事项:共35项

• 取消6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融资担保公司及典当行验资、融资担保公司及典当行财务审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共41项

• 取消2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 新增6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技术审查、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 目录结构对照依据

• 全面对标《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 同步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等内容▎ 申报条件与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 在保山市范围内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

•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县(市、区)各级审批部门

• 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各类技术单位、审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机构等▎ 委托原则与资质要求

• 申请人自主决定类事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机构,不得以格式不符为由拒收自行编制材料

• 申请人委托类事项:须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 审批部门委托类事项:须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转嫁给申请人

• 中介服务机构须符合法定资质要求,如: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须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公示信息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 消防检测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政策影响▎ 监管与执行要求

• 严格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审批机关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要件;严禁强制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所有目录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规范服务行为:

• 已取消事项不得作为受理条件

• 对申请人自主决定类事项,审批部门应公开报告编制规范并加强指导

• 对审批部门委托类事项,须明确服务标准、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 强化监督管理:

• 行业主管部门须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

• 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及收费标准

• 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附件摘要

• 附件序号:类别,事项数量,关键说明

• 附件1:取消事项,9项,包含省级权限事项6项(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等),均明确标注“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附件2:申请人自主决定类,16项,明确允许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如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

• 附件3:申请人委托类,35项,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领域,强调自主选择权

• 附件4:审批部门委托类,41项,新增6项技术评审类服务,全部实行竞争性选取,费用由财政保障▎ 实施时间

• 本目录自2026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 原《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来源:保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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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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