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 发文单位:
- 池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符合《补偿标准》规定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能补多少:平均增幅约40%,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补偿标准》各类别和细项确定。
怎么办:了解《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申报材料,并联系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咨询。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池州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于2026年10月15日发布了《补偿标准》(池政〔2026〕31号),目的在于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政策制定背景是2020年标准实施6年未调整,难以满足当前需求。新标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通过专家论证、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补偿标准包括青苗、零星树木、成片树(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涉及多个类别和细项。创新之处在于全市统一标准,平均增幅约40%,并增加了地方特色补偿项目。为保障政策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争议协调机制,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建议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关注此政策,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申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年10月15日,市政府公布了《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池政〔2026〕31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2020年《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2020〕165号)公布施行至今,已6年未作调整,难以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024年5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统一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不得分县(市、区)制定,依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根据市领导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补偿标准》。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
二、 起草过程
一是起草初稿。2024年6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研究政策文件,收集相关资料后,起草了《补偿标准》。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2024年9月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提出了5条建议和意见,采纳了4条。三是举行听证会。2024年9月3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了13条意见和建议,采纳了12条。四是征求意见。2024年8月19日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等19个单位意见和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12条,采纳了4条;2025年3月7日-2025年4月6日,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2条公众意见,采纳了1条。五是审查审议。2024年10月10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2025年4月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5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9月11日,通过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按程序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 总体考虑
在现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价值、地上附着物建造成本及青苗等种植成本等因素,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 主要内容(一)补偿标准主要类别主要有四大类别:一是青苗补偿标准:涉及4类大项,9类小项;二是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涉及7类大项,38类小项;三是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涉及7类大项,19类小项;四是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涉及22大类,94类小项。
(二)相关内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稻虾轮作按照对应季节生长补偿(6-10月按照一般水田补偿,其它时段按照散养塘补偿);坟墓的补偿考虑到实际征收中难以分辨单双棺,以冢为单位;特种种植(如再生稻、人工林等)、具备地域种养特色(如富硒茶园等)和季节性种养的类别由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常规树种栽植密度标准依据《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技术导则(标准)》制定,未明确的其他树种栽植密度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确定;室内装饰、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等内容将在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中体现,本次补偿标准中不做安排。
五、 创新举措
一是统一补偿标准。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各县区分开制定、标准不一。本次补偿标准全市统一制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调整,平均增幅约40%,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二是体现地方特色。结合我市特色,青苗补偿标准增加了再生稻、羊肚菌、黄精等的补偿标准;在零星树木和成片林的补偿项目类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增加了“用材林”、珍贵树种及绿化大苗等补偿标准名目和细化分类;区分了一般茶园和富硒茶园,并由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六、 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市、县(区)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村务公开、发放政策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制定的重要意义,确保被征地农民了解补偿标准和权益,全面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二是妥善化解纠纷争议。建立健全补偿争议协调机制,畅通群众咨询和诉求反映渠道,对补偿认定、标准适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充分听取群众合理诉求,第一时间协调处置争议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保障征地补偿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属地主体责任,压实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加强补偿资金发放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 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科室:耕地保护监督科咨询电话:0566-2819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