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8-11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政府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面向全市248公里运营线路及超31平方公里保护区实施分级管控。核心内容包括:地下工程外侧10米为特别保护区、50米为控制保护区;地面/高架线路外侧3米/30米、附属设施外侧5米/10米、过水域隧道外侧50米/100米对应两级范围;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区县政府协管、经营单位日常管理三方责任;施工作业须经专项方案审批、签订安全协议,并按风险等级落实五专(评估、监测、设计、施工、监理)或简化程序;特别保护区仅允许市政公用等特定工程及既有许可项目。适用对象涵盖所有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管线敷设及空间使用的单位与个人。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系济南市2026年度审议类立法项目,旨在适应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形势,强化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截至政策发布时,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已超248公里,保护区总面积逾31平方公里。
▎ 核心内容▎ 保护区范围界定
• 控制保护区与特别保护区实行分级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地面/高架车站及线路、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3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过河、湖、水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责任分工体系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
• 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保护区管理工作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包括设置保护区标志、开展施工作业巡查与监督▎ 施工作业全流程管理
• 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须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经经营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 作业中:经营单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作业单位依风险等级加强管理;对高风险或复杂项目,须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和专项监理;对低风险或工艺简单项目,可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 作业后:经营单位完成资料归档,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特别保护区限制性规定
• 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情形:
• 市政公用、交通、绿化、人民防空、水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及其应急抢修工程
• 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其他关键要求
• 明确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 规范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使用条件与管理责任
• 突发事件处置:作业单位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政策影响
• 维度:具体影响
• 管理效能:建立“分级划定+权责明晰+全程闭环”管理体系,提升监管精准性与响应效率
• 安全水平:强化结构保护刚性约束,降低外部作业对轨道设施的扰动风险
• 建设协同:明确跨部门协作机制与简化路径,兼顾安全底线与发展需求
• 主体责任:突出经营单位一线管理职能,压实作业单位安全第一责任▎ 申报与实施要点
• 本《办法》为强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设申报流程,直接适用所有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 所有施工作业须以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及安全协议签署为前置条件
• 特别保护区内作业须严格对照豁免清单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