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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18
发文单位:
济南市政府
摘要: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资金列支,最高不得超过结余资金,且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相关规定。(六)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代建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与批复投资概…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的代建单位;能补多少:具体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控制等细节以批复概算和合同约定为准;怎么办: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需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合同及规定执行。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背景目的: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提升代建项目建设质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核心支持措施与适用对象:细则明确了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的角色和职责,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同,并接受监督。适用对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还有材料采购等参与单位。申报建议:结合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应确保项目管理的目标、制度、组织架构符合细则要求,同时严格遵守投资控制、质量安全控制、进度控制等规定,以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建设质量。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投资〔2026〕212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提升代建项目建设质效,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9月16日(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51707124)(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实施,提升代建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主管部门。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本细则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并履行代建职责的单位。第二章  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实施代建制后,按照《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应详细列明委托代建事项、工期、质量标准、代建服务费、奖惩条款等内容,确保双方权责清晰。

第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及责任单位,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第六条 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并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派驻由项目经理和技术、造价、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应满足代建工作需要,并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具体人员名单。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况需更换时,需提前征得项目(法人)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项目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后,报送责任单位。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管理的目标、制度、组织架构;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控制、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的方法;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代建合同及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以及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所有参建单位,均应依据法律法规、已批复的投资概算及合同约定,进行分项控制,履行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

(二)代建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和概算,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深化;

(四)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严格限定在批复概算的范围之内;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分项投资5%以上或总工期10%以上变化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就变更原因、影响分项投资及总投资情况、影响工期情况向责任单位报告,责任单位对必要性进行审核,若出现可能超概算的情况,还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六)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代建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与批复投资概算进行同口径对比,分析该部分是否超出原批复投资概算,若存在超概算情况,应当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由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就超概算事项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出具处理意见;

(七)责任单位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投资控制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八)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投资控制责任;

(九)需使用基本预备费时,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报责任单位审核;

(十)若确有必要调整概算,应按照《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质量安全专项管理方案,明确各岗位质量安全职责,并报项目(法人)单位及责任单位备案;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闭环管理;

(四)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动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参建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对代建单位提交的质量安全专项管理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代建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接到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章  进度控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进度控制责任。

(一)依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编制分阶段、分专业的详细进度计划,明确关键节点、里程碑事件及各参建单位的进度责任,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后报责任单位备案;

(二)建立进度动态监控机制,每周对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每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进度报告,内容包括实际完成情况、偏差原因及纠偏措施;

(三)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工作衔接,及时解决进度衔接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有序推进;

(四)当发现进度延误风险或实际延误时,应立即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调整方案,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实施,并同步报责任单位备案;

(五)严格把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对进度的影响,确需调整进度计划的,应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履行进度控制监督管理责任。

(一)审核代建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进度滞后项目要求代建单位限期整改;

(三)协调解决代建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进度障碍,保障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六条 若出现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可能延误的情形,代建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14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单位书面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视为工期无需顺延。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配合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和财务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组织开展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参与。代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对于在建代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过程检查,原则上对每个代建项目至少开展1次过程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代建单位考核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功能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济南市重点项目后评价相关规定,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代建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使项目竣工决算投资较批复概算总投资有结余,在满足工程质量优良、进度工期符合合同要求、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可分别给予代建管理费5%、2%的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资金列支,最高不得超过结余资金,且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可给予扣除10%代建管理费的惩戒。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或因代建单位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追究代建单位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向代建单位依法追偿。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代建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的代建单位;
能补多少?
:具体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控制等细节以批复概算和合同约定为准;
怎么办?
: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需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合同及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来源:济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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