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5-08-26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全市排污单位、户籍1—2级无业重度残疾人及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其中,无业重度残疾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通过灵活就业参保路径,且补贴覆盖延缴及医保补缴,村(社区)可受理申请;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涵盖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能补多少
对无业重度残疾人医保及延缴费用提供50%—75%梯度补贴;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0.2%核拨,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并实行专款专用,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怎么办
政策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原文件中3件修改、5件废止。申报可通过村(社区)窗口提交材料,污水处理费依用水性质和计量方式按月或季度计征,具体执行以水务部门抄表数据为准,严禁违规减免。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及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部署,经202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3件现行文件予以修改、5件予以废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污水处理费管理制度升级
• 文件名称更新:《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6〕40号)正式更名为《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明确: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本原则强化:坚持“污染者付费”和“收支分离”,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 设施定义清晰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独立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等设施
• 计征方式优化:
• 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月计征,以供水企业水表抄表数为准
• 使用自备水源的,按季度计征;已装计量设备的以水务部门抄表数为准,未安装或失效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24小时计算
• 收费标准统一:自备水源用户按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收费标准;严禁违规减免、缓征;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 征收主体调整:
• 公共供水用户由市水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收取
• 自备水源用户由市水务部门委托下属单位收取
• 全部缴入市级财政非税专户,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资金统筹使用:
• 全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统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及代征手续费支出
•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纳污水处理费的0.2%核拨
• 征收不足时,由市镇两级财政给予补贴
• 监管职责分工:
• 市水务部门:负责日常征收、使用和管理
• 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及监督检查
• 市发改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及差别化价格政策
• 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依法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设施
• 施行期限:自200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机制完善
• 文件名称更新:《昆山市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昆政办发〔2009〕48号)更名为《昆山市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 适用对象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1~2级《残疾人证》的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人
• 参保形式限定:仅限以灵活就业缴费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基数依据:统一采用省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省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 延缴与补缴支持:
•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最低年限,延缴期间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补贴
• 医保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月续缴或一次性补足;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医保费给予50%补贴;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补贴比例提高至75%
• 申领流程优化:
• 由村(社区)提出申请,报区镇残联初审
•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下达指标至各区镇财政,再分配至各区镇残联发放
• 审核主体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区镇残联具体负责
• 施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治超制度转正
• 文件名称更新:《昆山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试行)》(昆政规〔2020〕3号)取消“试行”字样,正式施行
• 施行期限: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申报条件
• 污水处理费相关主体:凡向昆山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 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申领人:
• 具有昆山市户籍并持有1~2级《残疾人证》
• 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
•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缴费基数符合省级下限标准
• 提供有效救助证明(如低保、低保边缘等)以适用差异化补贴比例
•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水泥、钢材、混凝土、渣土等货物装载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须落实称重检测、台账登记、责任承诺等义务▎ 政策影响▎ 资金管理规范化提升
• 管理环节:具体要求
• 收入归属: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
• 支出用途:仅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污泥处置及代征手续费
• 财政补贴机制:征收不足时,由市、镇两级财政兜底保障运营
• 手续费标准:代征手续费按实缴额0.2%核拨▎ 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建立
• 市水务、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四部门依职责形成闭环管理:
• 发改部门主导定价与差别化政策设计
• 水务部门承担征收主责与设施运维统筹
• 财政部门实施预决算管理与资金拨付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与执法检查▎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强化
• 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实现全周期覆盖:从参保、延缴到医保退休补缴,均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 补贴比例实现精准分层:基础补贴50%,困难群体上浮至75%
• 经办服务下沉至村(社区)—区镇残联两级,提升可及性▎ 废止与修改文件清单
• 修改的3件文件:
•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6〕40号)
• 《昆山市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昆政办发〔2009〕48号)
• 《昆山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试行)》(昆政规〔2020〕3号)
• 废止的5件文件:详见附件2《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号及废止理由依附件执行▎ 附则说明
• 所有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同步调整条文序号、标点及引用关系
• 修改文本以附件1-1、1-2、1-3为准,为正式施行依据
• 本决定及所涉文件均属公开发布,自2025年8月2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