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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9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政规〔 2019 〕 4 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级别:市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收发货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收发货人在监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 运输企业不得使用违法转包运输业务

•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及设备,匹配所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与重量

• 配备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与押运人员

• 车辆须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警示标志灯/牌,随车携带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

怎么办

收发货人须在监管平台填报电子货单;发货人出车前填报,收货人承运车辆入昆前填报。公安部门按总量控制原则核发通行证并建立退出机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9月10日以昆政规〔2019〕4号文件印发,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立足昆山实际,构建覆盖托运、包装、装卸、运输、通行、监管全链条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科技赋能与跨部门协同治理。

▎ 核心内容▎ “五个一”安全管理体系

• 一个平台:昆山市危险货物全过程监管平台(统一数据归集与动态监控)

• 一份目录:经监管平台查验具有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告

• 一张通行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通行证》,实行总量控制与退出机制

• 一份电子货单:收发货人在监管平台填报,含运输车辆、人员、起讫点、货物名称/类别/数量、应急处置方案等信息

• 一张清单:明确各部门、区镇监管对象及职责的《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清单》

▎ 全过程监管原则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

• 落实托运、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监管责任

• 推行诚信考核与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申报条件▎ 收发货人义务

• 在监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 发货人须在出车前填报电子货单;收货人须在承运车辆入昆前填报电子货单

• 发货人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含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置要点),留存记录

• 装货前须查验:

• 车辆是否与运输合同一致

• 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证

• 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是否实时在线

• 是否悬挂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识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 收货人卸货前须查验:

• 车辆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证

• 车载货物是否与电子货单完全一致▎ 运输企业要求

• 不得违法转包运输业务

•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及设备,匹配所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与重量

• 配备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与押运人员

• 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实时在线;鼓励外省市籍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 车辆须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警示标志灯/牌,随车携带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 通行管理

• 公安部门按总量控制原则核发通行证,并建立退出机制,对违规车辆依法注销

• 已办证车辆须按核定线路与时间通行;无证或过期车辆不得在昆山除过境线路外的道路行驶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

• 人员密集场所

• 居民小区、学校

• 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

• 长时间停车须设置警戒带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公安部门可临时限制通行并提前告知▎ 监督管理▎ 部门协同机制

•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召开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数据分析研判,会同公安采集过境车辆数据

• 公安部门通过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强化处罚,联合开展治安卡口、重点路段路面检查

• 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加强车籍地监管联动,抄告违法违规行为

•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网格化与诚信管理

• 各区镇将收发货人装卸货、托运、电子货单填报纳入网格化管理检查内容,结果实时录入监管平台

• 实施记分考核制度:

•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运输企业、车辆落实通行管理情况记分

• 行业监管部门将收发货人落实收发货管理情况纳入本行业诚信考核体系

• 建立投诉举报与奖励制度,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发放奖励资金▎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主体类型:具体范围

• 收发货人:昆山境内从事危险货物收货、发货的单位,包括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医废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等

• 运输企业:在昆山开展业务的昆山籍及外省市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 监管主体: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各区镇等▎ 关键数据与时间节点

•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5日

• 监管平台功能:电子货单填报、车辆目录动态更新、通行证核发与查验、数据研判与应急支撑

• 法规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GB 28644.1-2012、GB 28644.2-2012

• 豁免情形: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运输按国家标准执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收发货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收发货人在监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 运输企业不得使用违法转包运输业务 -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及设备,匹配所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与重量 - 配备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与押运人员 - 车辆须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警示标志灯/牌,随车携带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
怎么办?
收发货人须在监管平台填报电子货单;发货人出车前填报,收货人承运车辆入昆前填报。公安部门按总量控制原则核发通行证并建立退出机制。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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