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政策速读卡|市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级别:市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域内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或国Ⅱ的小、微型汽油车;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本通告不设主动申报机制,属强制性限行政策,无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 符合高排放定义的车辆自动纳入限行对象,无需额外确认或备案
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令标志,驾驶人须依标通行。限行区域内可部署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昆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省、市三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经2019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昆政规〔2019〕3号)。
▎ 核心内容▎ 高排放机动车认定标准
• 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或国Ⅱ的小、微型汽油车
• 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已全市禁止通行
•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以柴油为动力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限行区域划分
• 区域类型:限行时间,具体范围
• 全天禁行区(红色区域):全天,中环北线以南、中环东线以西、中环南线—长江路—沪宁铁路以北、中环西线以东区域;不含中环地面道路、长江路创业路以南路段
• 分时段禁行区(蓝色区域):7时—21时,沪宁铁路以南、中环东线以西、外泾河路—玫瑰路以北、青阳港以东区域;不含昆山综保区及外泾河路、玫瑰路、保通路
• 允许通行区域:—,中环以内除上述两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道路通行证管理
• 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申请进入中环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
• 已取得2019年中环限行区域道路通行证的,期满后不再换发▎ 申报条件
• 本通告不设主动申报机制,属强制性限行政策,无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 符合高排放定义的车辆自动纳入限行对象,无需额外确认或备案▎ 政策影响▎ 执法与监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本通告设置禁令标志,驾驶人须依标通行
• 限行区域内可部署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 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政策衔接
• 昆山市域内原有货车限行政策保持不变
•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实施时间
• 施行日期:2019年9月26日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4日
• 文号:昆政规〔201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