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社会公众可申报,实名举报为原则,严禁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参与举报获利。举报内容须涉及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瓶装液化气等9类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在居住区或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储存液化气的,属于重点奖励情形。
能补多少
经查证属实并处罚的,给予100—3000元奖励;其中在居住区或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储存液化气的,按上限发放。奖励资金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支,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管理。
怎么办
举报由公安、交通、住建、市场监管四部门依职责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政策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未明确资金补贴条款的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管,规范举报奖励管理,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昆山市制定《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10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 核心内容▎ 举报范围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处置燃气的;
•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燃气的;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 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未经核准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销售未经许可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 受理分工
• 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处置瓶装液化气:由市公安局受理;
• 危险货物运输类燃气违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
• 燃气经营、供应企业违法经营:由市住建局(现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
• 气瓶安全监察类违法(如充装非自有气瓶):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理。
▎ 奖励标准
• 举报情形:奖励金额
• 提供详细违法事实及关键证据,举报与事实完全相符:500—3000元
• 提供部分证据,举报与事实基本相符:500—3000元
• 提供查办线索,举报与事实大致相符:500—3000元
• 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值:100—500元
• 举报居住区、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按奖励上限执行
• 特别重大贡献:经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另行确定▎ 申报条件
• 举报须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公安、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交;
• 举报内容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举报人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能确认真实身份的,亦可获得奖励;
• 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贡献大小在总额内分别奖励;
•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 举报事实不清或内容难以确定;
• 行政部门、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 违法行为已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 属于申诉案件;
• 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 办理流程
• 申请: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机关提出奖励意见,填写《昆山市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 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
• 通知: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昆山市燃气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无法送达且2个月内仍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 发放:举报人须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持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至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委托代领需提供委托证明及双方证件;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 政策影响▎ 资金保障
•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 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中列支;
• 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 权益保护
•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泄露信息将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 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协助调查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 解释与施行
• 本办法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2018年10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