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03-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均可适用,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单项资产≥5万元或批量≥20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怎么办
房屋及土地等重大资产、单项≥5万元或批量≥20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无偿划转实行分级审批,对外捐赠限于公益性与救济性,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须专业回收处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20日以昆政发〔2016〕28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本办法依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结合昆山市实际制定,旨在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核心内容▎ 国有资产定义与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昆山市各级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
• 资产类型: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包括以下四类:
•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 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 接受捐赠的资产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 管理体制: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 管理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管理职责分工
• 市财政局为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资产管理工作
• 负责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
• 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 建立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专项资产管理:
• 统筹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集中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并指导区镇机关公务用车
•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 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
• 组织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应用
• 行政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 负责资产购置、验收、维护、清查登记及信息系统管理
• 办理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报审手续
•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资产配置▎ 配置原则与标准
• 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
• 有统一配备标准的,须严格执行;无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 优先调剂共享: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预算与审批管理
• 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审
• 临时机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房屋配置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定;其余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 资产使用▎ 使用方式与限制
• 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 行政单位禁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企业或个人▎ 管理要求
•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与分类明细账
• 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资产处置▎ 处置范围与方式
• 处置类型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 可处置资产涵盖以下七类情形:
• 闲置资产
•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 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 经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 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处置的其他资产▎ 审批权限与流程
• 资产类型:单项/批量价值,审批主体
•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财政部门审批
• 仪器设备等其他资产:单项≥5万元 或 批量≥20万元,财政部门审批
• 其他资产:低于上述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 无偿划转流程:
• 同一主管部门内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 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划出方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 划转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划出方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函转市国资委授权
• 对外捐赠要求:
• 仅限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 需提交捐赠分析报告、资产价值凭证、受赠方基本情况及捐赠协议等材料▎ 处置合规要求
• 转让、置换须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 凭核准的《昆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调整账务,该表为原始凭证
• 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须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与清查▎ 评估情形与管理
• 下列情形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取得资产无原始价格凭证
• 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且财政部门确认需评估
• 国家规定需评估的其他情形
• 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清查启动条件
•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组织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改革或事业单位改制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 会计政策重大更改影响资产核算方法
•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清查的其他情形▎ 清查程序
• 自行组织清查的,方案须报财政部门备案,结果须报财政部门认定
• 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或政府调解、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