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5-10-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所有市级预算单位均需参与清理,重点对象为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的使用单位,以及2014年结转资金中预计至2015年底无法支出的项目承担单位。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收回资金将统筹用于新项目安排,原项目如需延续须重新申报。
怎么办
各单位须于2015年10月28日前完成结转资金测算并盖章报送市财政局,执行率未达90%的将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中央稳增长决策部署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5〕93号)要求,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0月22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158号),对市级预算单位历年结转资金及当年预算结余资金开展专项清理。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于2015年8月、9月两次审计发现,我市存在项目支出进度滞后、预算资金多年结转、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亟需规范管理。
▎ 核心内容▎ 清理原则
• 本级财政安排的部门结转资金超过一年,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 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部门结转资金超过两年,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 收回后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须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重新申报。
▎ 清理范围▎ 结转资金(截至2015年9月底未使用完部分)
• 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 2014年结转资金:至2015年底预计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部分,由单位测算后上报财政收回;
• 至2015年底仍未执行完毕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 当年预算安排资金
• 预计至2015年底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部分,由单位测算后上报财政收回;
• 各单位支出预算执行率原则上不低于90%。
▎ 申报条件
• 清理对象为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涉财政资金;
• 单位须对照项目实施进度,科学预测四季度资金使用需求;
• 对拟上报收回的资金,须提供可验证的执行进度说明及测算依据;
• 清理结果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报时间
• 市各有关单位须于2015年10月28日前,将纸质清理结果报送至昆山市财政局。
▎ 政策影响▎ 执行监管
• 各部门存量资金清理情况及预算执行率,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
• 要求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强化资金动态监控与过程管理。
▎ 资金统筹
• 收回类型:时间节点,统筹方式
• 2013年及以前结转资金:截至2015年9月底,全额收回,统一纳入财政统筹
• 2014年结转资金:至2015年底未执行部分,按单位测算结果收回
• 2015年当年预算结余:至2015年底未执行部分,按单位测算结果收回▎ 附件说明
• 附件为《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清理情况表》,用于统一填报清理数据;
• 表格须按项目逐项列明资金来源、结转年度、金额、预计执行进度及收回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