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5-10-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均适用,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机制,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旧证失效。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备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全部法律效力,支持社保、统计、银行开户等跨部门应用。
怎么办
新设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另行申领;已设企业需在过渡期内交回三证原件或提交未办声明完成换照,换照后信息同步公示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昆山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 核心内容▎ 登记模式变革
• 实行“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 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统一整合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新执照所载统一代码即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识别码▎ 适用范围
• 覆盖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申报与换照流程▎ 新设企业登记
• 自设立登记起,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 无需另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已设企业换照
• 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申请换照时,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交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须提交未办理声明
• 换发后,原三证自动失效▎ 过渡期安排
• 项目:时间范围,执照效力
• 改革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未换发的旧证(含试点“一照三号”执照)可继续使用
• 过渡期结束:2018年1月1日起,未换发的旧证一律停止使用,须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所有业务▎ 政策影响▎ 信息公示与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新执照后,同步将企业信息录入并公示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法律效力
• 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全部法律效力
•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效力▎ 后续衔接
• 企业凭新执照即可办理社保、统计、银行开户等涉企事务,实现“一照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