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5-06-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人民政府及39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含各委办局、10个镇人民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和2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公安消防大队、渔政监督大队、国家统计局昆山调查队等)为本名单涵盖主体,适用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及监督主体。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依据昆政发〔2015〕34号文,自2015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是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及“三项制度”落地的核心依据,须通过政府官网或政务平台查询并遵照执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30日印发《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昆政发〔2015〕34号),依据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果,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该通知旨在强化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推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及实现“昆山之路从头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核心内容▎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昆山市教育局
•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 昆山市公安局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 昆山市民政局
• 昆山市司法局
• 昆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昆山市国土资源局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园林绿化管理局)
• 昆山市规划局
• 昆山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昆山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 昆山市水利局(水务局)
• 昆山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
• 昆山市商务局
• 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昆山市体育局
•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 昆山市旅游局
• 昆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昆山市审计局
•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 昆山市国家保密局
• 昆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中国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
• 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 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 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昆山市国家安全局
• 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 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昆山市档案局
•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 江苏省昆山市烟草专卖局
• 昆山市气象局
• 昆山市盐务管理局
• 昆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昆山市地方海事处
• 昆山市运输管理处
• 昆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 昆山市航道管理处
• 昆山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
• 昆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昆山市渔政监督大队(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昆山检验站、昆山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昆山市植保植检站
• 昆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昆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 国家统计局昆山调查队▎ 政策影响
• 明确全市39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及2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
• 覆盖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镇级人民政府及专业执法机构等多层级主体
• 自2015年5月30日起生效实施,作为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与权责清单管理的基础依据
• 强化对执法行为的源头规范,支撑后续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落地▎ 适用对象
• 昆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派出机构
•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 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法律服务机构及监督机关
• 类别:数量,典型代表
•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9个,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1个,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昆山市渔政监督大队、国家统计局昆山调查队
• 涉及垂直管理部门:7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等
• 镇级人民政府:10个,玉山镇、花桥镇、张浦镇等全部建制镇▎ 实施要求
• 各行政执法主体须严格在法定权限内履职,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 应主动公开执法依据、程序、结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机制
• 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