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5-01-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全域范围内存在七类情形的出租房屋,包括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擅自分隔出租、违规改变厨房卫生间用途、违法建设等,均纳入整治范围。各区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公安、住建等部门协同执法,单位及个人须自行整改。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专项整治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单位及个人须主动整改;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因“群租”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 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周期
•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 整治范围▎ 明确纳入整治的七类情形
• 属于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
•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和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分隔后出租的;
•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 责任主体与执法机制▎ 属地管理责任
•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是其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 部门协同执法
•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罚;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整改与监督要求▎ 自查自纠义务
•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落实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 社会监督渠道
• 市民群众应支持配合整治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 政策依据与生效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昆政发〔2015〕1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2日
• 政策级别:市级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