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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1-01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 群租房 ” 专项整治的通告 昆政发〔 2015 〕 1 号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 “ 群租 ” 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 “ 群租 ” 而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昆山市全域范围内存在七类情形的出租房屋,包括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擅自分隔出租、违规改变厨房卫生间用途、违法建设等,均纳入整治范围。各区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公安、住建等部门协同执法,单位及个人须自行整改。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专项整治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单位及个人须主动整改;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因“群租”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 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周期

•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 整治范围▎ 明确纳入整治的七类情形

• 属于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

•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和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分隔后出租的;

•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 责任主体与执法机制▎ 属地管理责任

•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是其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 部门协同执法

•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罚;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整改与监督要求▎ 自查自纠义务

•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落实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 社会监督渠道

• 市民群众应支持配合整治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 政策依据与生效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昆政发〔2015〕1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2日

• 政策级别:市级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昆山市全域范围内存在七类情形的出租房屋,包括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擅自分隔出租、违规改变厨房卫生间用途、违法建设等,均纳入整治范围。各区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公安、住建等部门协同执法,单位及个人须自行整改。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专项整治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单位及个人须主动整改;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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