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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10-01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昆政发〔 2014 〕 55 号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依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级别:市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2015-01-01至|发文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单位或个人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

• 须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 经审核通过后,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怎么办

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本通告。

▎ 限制通行区域▎ 全域限行

• 全市范围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 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须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 过境通行线路▎ 允许通行的指定路线

• 312国道

• 343省道(机场路)

• 224省道(长江路):仅限城北大道至G42高速昆山进出口段以外路段

• 城北大道:仅限祖冲之路以东路段

• 东城大道

• 古城南路:仅限震川西路至343省道段▎ 违规处理与执行要求▎ 法律责任

• 对违反规定擅自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 协同落实

• 全市有关单位须根据本通告,科学统筹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活物资运输。

▎ 实施时间

• 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9日

• 文号:昆政发〔2014〕55号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单位或个人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 - 须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 经审核通过后,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怎么办?
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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