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答复告知书
- 发布日期:
- 2014-10-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向昆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已提交完整申请且因正当理由需延期答复,可依法获得《延期答复告知书》。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行政机关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加盖印章的《延期答复告知书》,载明原定及延期后答复日期,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延期答复告知书》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无法按期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的程序性告知文书。
该文书适用于昆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形。
▎ 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文书要素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须准确填写
• 申请获取信息的具体内容须明确表述
• 原定答复截止日期与延期后答复截止日期均须填写完整
• 延期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 文书须加盖机关印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申报条件
• 申请人已依法提交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已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受理该申请
• 存在正当理由(如信息检索复杂、需协调多部门、需补正材料等)导致无法按期答复
• 延期决定须在原答复期限届满前作出并送达申请人▎ 政策影响▎ 对申请人的影响
• 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同时,明确延期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 确保申请人及时获知办理进度,避免因超期未答复引发行政争议▎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合规要求
• 要求延期必须履行内部审批与书面告知双重义务▎ 适用范围
• 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有效地域
• 昆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上,同上▎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
• 如确需延期,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
• 制作并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
• 在延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