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昆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
- 2014-04-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各镇、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及事业单位,凡涉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债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须按年度编制收支计划,严格控制融资成本(超基准利率20%需审批),禁止违规担保,设立偿债准备金;考核结果纳入国资业绩与区镇目标管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4〕26号)于2014年4月29日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加强政府性债务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系统性财政风险,落实江苏省、苏州市关于政府性债务监管的统一部署。
本办法依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等上位制度制定,是昆山市首部系统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担保及监督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核心内容▎ 政府性债务定义与范围
• 政府性债务指市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 政府公益性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 债务分类标准
•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确定全部用财政资金偿还,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专项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土地储备融资债务、政策性粮食挂账等。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事业收入(如学费)、经营收入(如车辆通行费)等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未提供担保,法律上不承担偿还义务,但可能在债务危机时实施救助。
▎ 债务管理原则
•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 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 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 “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管理机制▎ 组织架构
•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审计局、人民银行昆山支行、银保监办等。
•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融资计划审核汇总、债务数据统计分析、风险监测预警等日常管理工作。
• 各区镇须同步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属地扎口管理。
▎ 年度计划管理
•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债务主体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计划。
• 计划须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下达。
• 风险控制要求:
• 已超风险警戒线的区镇,债务总额原则上不得增加;
• 未超警戒线的区镇,当年度债务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
• 融资综合成本高于基准利率20%—30%的,报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批;高于30%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 未列入财政预算、年度债务计划或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使用与偿债管理▎ 资金使用规范
•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 债务主体须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与其他项目核算,防止套用资金、挤占成本。
• 按月报送债务月报表,年度财务决算中须单独列示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偿债责任与来源
• 实行“谁举借、谁偿还”原则,债务建设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对应债务。
• 偿债资金来源包括:
• 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 债务主体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 债务主体其他收益
•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 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风险管理▎ 风险监测指标
• 指标名称:计算公式
• 负债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 / 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 × 100%
•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 / 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 × 100%
•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 / 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 × 100%
•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建立债务规模管理与风险预警机制,对超警戒线地区发出风险提示,并督促制定化解方案。
▎ 偿债准备金与平台治理
• 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实资本金,规范资产注入。
• 严禁违法违规担保行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抵押或质押;不得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BT回购协议提供担保。
▎ 监督考核▎ 责任体系
• 区镇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 债务及使用效益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 监督方式
•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开展全市债务全面调查,提交债务分析报告;不定期组织全面核查或专项检查。
• 审计部门对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向市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 考核机制
•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
• 年度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 债务化解成效
• 债务风险控制水平
• 债务数据上报及时性与准确性
• 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考核结果纳入国资年度业绩考核;区镇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 附则
• 各区镇须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券等特殊债务,按国家及省级专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