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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千灯镇2014年富民强村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3-01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文件 千政发〔 2014 〕 14 号 各行政村、社区,相关部门: 2014 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全力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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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报

千灯镇各行政村、社区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户,可参与富民强村相关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村级联合发展项目及低收入农户就业帮扶。

能补多少

发放农民创业小额贷款4000万元以上,村级联合发展实现可分配收益800万元以上;对城乡低保户按标准分配干股红利,具体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千灯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行政村、社区配合落实;申报材料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交至镇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全文

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文件千政发〔2014〕14号

各行政村、社区,相关部门: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全力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结合我镇实际,扎实做好2014年度富民强村工作,经研究制订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加快“四镇”建设,提升“三化”生活目标,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着力推进村级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为我镇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 主要目标任务

1.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长12%以上;

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

3.技能培训获证人数300人以上;

4.发放农民创业小额贷款4000万元以上;

5.村级联合发展实现可分配收益800万元以上;

6.建设村级物业载体项目1个;

7.做好新一轮扶强村级经济工作;

8.按标准向城乡低保户居民分配干股红利。

三、 主要工作措施

1.注重高质量,持续推进低收入户增收。针对农村低收入弱势群体,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因势利导,动员各方力量,多渠道开展帮扶,增加福利性、转移性支付收入来源。根据低收入户劳动力情况,安置公益性岗位,增加工资性收入来源,在村经营性、资源型资产租赁方面,向低收入农户倾斜。

2.注重高效率,继续实施扶强村工程。开展实施扶强村级经济发展工作,是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增收效果非常明显,并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因此,要积极组织实施好2014——2015年的新一轮扶强村级经济发展工作,尽快启动帮扶项目申报、审核,落实帮扶项目,并加快项目建设,真正做到早投入、早产出、早收益。

3.注重高要求,规范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实践证明,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于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创业热情,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增收效果十分明显,深受广大创业户的欢迎,因此,必须坚持“扶新、扶弱、扶小”的放贷原则,认真把好总量、对象、次数等重要审批环节,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放贷资金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注重高起点,建设村级物业载体。坚持按照“符合规划、集体投入、村级收益、带动增收”的要求,今年重点抓好工业邻里中心建设,并报物业载体项目。因此,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

5.注重高标准,做好劳动力技能培训。进一步做好劳动力技能获国家级证书的培训工作,根据行业需要,举办多类型的培训服务。同时确保获证人员中,中高级以上资格证书的比例不少于50%。继续实行公益岗位优先,用人单位吸纳,自谋职业认定的办法,完成困难就业人员的安置任务。

四、 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保障。民政办、经服中心、劳动保障所、农服中心、财政分局、村级资产经营公司、富民强村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组织保障机制;村、社区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共同抓好富民增收、村级经济发展的推进工作。

2.加强工作指导。富民强村办要重点对近年来市镇二级富民强村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积极发挥富民强村政策的杠杆作用。

3.加强工作考核。纪检办等部门要强化考核,将工作业绩纳入到勤廉绩效、争先进位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富民强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千灯镇人民政府2014年3月26日千灯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千灯镇各行政村、社区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户,可参与富民强村相关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村级联合发展项目及低收入农户就业帮扶。
能补多少?
发放农民创业小额贷款4000万元以上,村级联合发展实现可分配收益800万元以上;对城乡低保户按标准分配干股红利,具体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千灯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行政村、社区配合落实;申报材料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交至镇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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