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昆山市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可依申请办理房屋实名制登记。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已按夫妻名义审批的,应以夫妻双方为申请人。2014年4月1日前已登记的房屋,仍按原方式办理转移、抵押等业务。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14年4月1日起,申请人需提交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产权份额。夫妻一方申请增加为共有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并共同申请;若权利人不同意,应先申请异议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构仅核对文件一致性。
政策全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昆山市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0日昆山市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操作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房屋登记,涉及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表提供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经房屋登记机构核对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无误后,依法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如当时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获审批,进行房屋登记时应以夫妻双方作为申请人。
2.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房屋独占、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等,相关情况由申请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不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3.夫妻一方申请增加为房产共有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应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5.房屋登记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换发、补发等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涉及到原房屋登记权属的,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核查、并根据当事人婚姻状况办理相关登记。
昆政办发〔2014〕17号本文转自昆山市人民政府网(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查看原文。
